社会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
拟订公共文化事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和群艺馆、文化馆(站)事业;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落实艺术考级政策和标准并协调监督实施;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工作。
部门负责人:李茁(处长) 联系电话:2331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