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信息
    网吧管理
    音像市场
    演出市场
    娱乐市场
    文化执法
  首页>>文化动态>>市场管理>>
  娱 乐 市 场  
 
      关于贯彻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文市[2006]21号  
    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和文化部 《通知》 要求,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暂不受理对电子游戏厅的申报与审批,市文化局抓紧制定全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发展规划,经文化部批准后执行。
  三、做好对原娱乐场所的重新审核登记和换证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对娱乐场所实行“娱乐经营许可证制度”,这是文化行政部门加强娱乐场所监管的有效手段。为此,按照文化部《通知》要求,为加强对本市娱乐场所的管理,各区县文化局应当在2006年9月1日前,在受理审批新的娱乐场所的同时 ,做好对原有娱乐场所的重新审核登记和换发新的 《娱乐经营许可证》工作。要依据文化部《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对原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和消费者人数等进行重新核定,并填写《天津市娱乐场所审批表》后给予发放新的许可证。同时,将原《文化经营许可证》收回。
  各区县文化局应在2006年10月31日前,将重新核发新证的娱乐场所名单填写在《歌舞娱乐场所基本情况统计表》中并报送市文化局文化市场处 ,同时将新受理审批已核发许可证的娱乐场所名单于每季度过后7日内进行填报,以便做好对全市娱乐场所的审批备案工作。《娱乐经营许可证》由各区县文化局按照统一样本印制,并按要求填写。
   四、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保证各项监督工作到位
   各区县文化局应加大对辖区娱乐场所监督检查的力度 ,及时检查娱乐场所各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严格审核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的登记执行情况 ,严格把握娱乐场所核定人数 、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禁入和限入警示标志的悬挂 、从业人员统一着装、是否超时营业等 ,对确属违法经营的场所应当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确保本市娱乐场所的规范经营。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