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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 乐 市 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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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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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文市[2006]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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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以及未成年人禁入和限入警示标志,由各区县文化局按照统一样式制作,并要求娱乐场所在2006年6月1日前执行并悬挂。
要加强对娱乐场所内容管理,严格审查在娱乐场所播放的音乐、曲目、画面、使用的电子游戏以及演出等具有文化内容的文化产品,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不得使用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不得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五、落实属地化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依据《条例》中规定的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批和监管职权,根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县文化局应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对管理人员的培训与学习,切实提高审批和执法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应建立对娱乐场所严格、高效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娱乐场所动态经营的管理力度,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六、依据国务院《条例》和文化部《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切实加 强对娱乐场所的审批和管理,市文化局于2004年下发的《关于文化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文办[2004]77号)中对设立娱乐场所审批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附:1、娱乐经营许可证样本
2、娱乐经营许可证填写规范
3、天津市娱乐场所审核登记表
4、歌舞娱乐场所基本情况统计表
5、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
6、娱乐场所营业日志登记表
7、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识牌样式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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