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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文市[2006]21号  
    各区县文化局:
  国务院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同时,为做好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文化部近期就贯彻《条例》的有关事项发出了《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6]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深入贯彻国务院 《条例》和文化部《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本市娱乐场所的管理,促进娱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条例》,做好对《条例》的宣传与贯彻
  按照文化部《通知》要求,各级文化部门要把对《条例》的学习与宣传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依据《条例》中明确的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娱乐场所的管理,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促进其守法经营,文明经营。要广泛、深入宣传《条例》,为贯彻《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严格娱乐场所开办条件,规范审批程序
   市区县文化局应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文化部 《通知》要求,严格娱乐场所的开办条件 ,规范审批程序,把好娱乐场所准入关。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娱乐场所由市文化局受理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报有关区县文化局,并实行属地管理。对设立娱乐场所的受理范围、审核内容、审核程序和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应依据《通知》中第二条规定执行。要严格规范工作流程,对设立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声明要按照程序严格进行审核,对拟设立娱乐场所的经营地点要进行认真审查,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有疑义而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对通过公示和听证、符合规定条件 、手续齐全的应当依法予以批准,发放《娱乐经营许可证》。同时,按照文化部《通知》的要求,在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之前,应当核验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噪声排放规定标准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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