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文化局,局属各博物馆、纪念馆:
开展博物馆评估定级, 是加强和规范博物馆行业管理的创新举措。 为此,国家文物局于2008年初发布《关于印发〈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 、〈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和〈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的通知》(文物博发〔2008〕6号),启动了首批国家一级博物馆评估工作。在5月18日国际博物馆日当天, 公布了首批国家一级博物馆名单,对博物馆事业发展产生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为全面推进博物馆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经对国家一级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认真总结,根据国家文物局于今年下半年开展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一)凡在天津市境内,正式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的,具有文物、标本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并于2005年7月1日前对外开放且正常运行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二、三级博物馆评估。
(二)参评博物馆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展厅面积应占馆舍建筑面积的30%以上,文物建筑、旧址、遗址等原状陈列空间视具体情况确定,且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开放条件;
2.博物馆拥有专用馆舍,新建馆舍于2005年7月1日前竣工并正式对外开放;
3.2005年7月1日以来基本陈列一直正常开放;
4.2005年7月1日以来无重大安全事故;
5.2005年7月1日以来博物馆从业人员无涉及文物的违法犯罪记录;
6.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参加2006、2007年度检查并合格。
二、评估标准
(一)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工作按照《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和《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以及《评分细则计分表(修订)》(见附件),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在提高。
(二)二级博物馆最低得分需达到600分,三级博物馆最低得分需达到400分。同时,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陈列展览与社会服务各项得分还应分别达到本项目规定的最低分值(详见《评分细则计分表(修订)》)。
三、评估程序
(一)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评估程序按照《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文物博发〔2008〕6号)的规定进行。
(二)各单位接通知后,按照《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博物馆进行自评,填写《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复核申请书》和《评分细则计分表(修订)》(电子文本请在天津文化信息网< http://www.tjwh.gov.cn>或登陆国家文物局网页<http://www.sach.gov.cn>下载)。
(三)各区县博物馆、纪念馆申报材料由区县文化局汇总后于2008年8月30日前将纸质(一式四份)、 电子文本统一报送我局文物处博物馆科。局属各博物馆、纪念馆可直接报送局文物处博物馆科。逾期不再接收。
四、博物馆的评估定级工作是对博物馆的工作条件和工作质量的一次全面评价。通过评估,既可以展现优势,发掘潜力,又有利于认清各博物馆以及各地博物馆事业的薄弱环节,进而采取措施加以改进,提高工作质量,进一步促进事业发展。各单位务必对这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评估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完成。
有关具体事宜可与我局文物处博物馆科联系。
联系人:赵耀双
电话(传真):23391547
邮箱:zabanshwzhr@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评分细则计分表(修订)》
《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复核申请书》
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
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
二○○八年八月四日
2008年8月12日
(新闻来源:天津市文化局文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