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县志 (民俗部分)
(十三卷·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


                礼仪民俗

冠礼
  古时有三加之礼,久废。间有男子于娶妇前一日,告庙行礼;女于嫁时,冠笄拜别父母,亦冠礼之遗意也。

婚礼
  古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礼。现遵朱文公《家礼》议婚、纳采、纳币、亲迎四礼,以从简便。其实六礼亦包括其中,大略如下:“议婚”:俗多凭亲友为媒,先通知男女岁数、行号,即问名之意;经两造认可,然后议纳采。惟多未徵男女同意者,流弊滋多。“纳采”:由男家择具请婚书,内戴乾造生辰八字,外附纳其采择之礼,女家收受,复以允婚书,礼成。所谓“文定” 是也,已含纳吉之意。“纳徵”: 至临娶时,由男家备首饰、米面、鱼肉及谐音吉利花生、栗子之物,送至女家,外具嫁娶日期帖子一纸,女家收物一半,嫁帖留,礼成。纳徵已并请期之意。“亲迎”:新郎坐轿或乘马,仪仗前导,亲至女家迎娶,中上人家多行之;其次,或因道路关系,先将嫁女接至男宅左近寓处,谓之“就娶”;如女家贫,未娶前送男家教养者,谓之“童养媳”。 以上仪礼细目,遵朱文公《家礼》。 新妇三日拜家庙及亲族,谓之“拜三”,即古庙见之礼。 新郎六日或九日同妇至女家,拜见女家亲族者,俗谓之“回六”或“回九”。 赘婿之风则绝无。(附“合卺”:新娘装束,睡鞋发髻,蒙头上轿, 似含有野蛮时代抢婚之遗意。 男宅庭设香案,插弓矢,秤一,升一,古镜一,似取英勇、称心、高升、团圆之意。新娘轿到稍息,谓之“磨性”。旋有司仪者一人,高呼新郎某领婚。三呼毕,新郎出室,向轿一揖。新娘下轿南面坐,新郎面北拜天地,行一跪三叩礼,亦有男女同拜者。拜毕,新郎胸怀古镜,索引新娘入室,地铺红毡,足不着地。 如毡少,则用走过之毡向前连接,谓之“倒毡”。 到室后,新郎用箭挑去新妇之蒙头巾,于是新妇始见面。新娘遂换新衣,梳头开脸。移时,新夫妇连袂坐,吃水饺,饮和美酒。他人故意问水饺生熟,新人必答曰:“生。”取其生字意也。此时,无论长辈、幼辈均可来看新娘,名曰“闹洞房”。夜晚,由儿女双之老妪安排被褥,口中念念有词,盖取吉利之俚说也。)

丧礼
  孔子曰:“丧,与其易也宁戚。”古以孝治天下,于慎终之礼言之綦详。后世踵事增毕,始以创饰为奇,继以过前为丽,因而士庶之家囿于习俗,贫不能葬,停棺露骨者有之。《书》曰“死欲其速朽”之谓何,良可慨已。吾县丧礼,城乡不同,贫富不一。普通尚无过奢过俭之俗,惟荒陋之乡,初丧赴土地祠号哭,谓之“报庙”,是为《礼》戴初丧告家庙之误。不作佛事,不设刍俑。近年有力行提倡者,兹略列如下:“小殓”:古者,人死必于正寝,即死而复,呼其魂也。今则含饭或含玉,着寿衣,衾枕安置于床。“大殓”:有棺无椁,棺必求精美,尽力而为。“葬”:古者,士庶人三月而葬,今无定期。葬曰“出殡”,倒须受吊,款客,赁棺罩、仪仗、鼓乐。中上之家请礼宾留主,虽耗财不惜也。葬时必坟。“丧服”:古礼丧服曰斩衰,曰缌麻,曰袒免,分别繁琐,今则势不能行。 新丧均以白粗衣代之, 其后, 则在帽结或鞋以白色分别而已。 新丧即葬曰“虞祭”,期年而“小祥”,又期年而“大祥”,更一月为“镡祭”。镡祭则除服。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终。

祭礼
  丧祭可分为四:(甲)祭之具:食品及香、腊、纸锞、楮镪等物。(附,香,《演繁露》曰:“梁武帝祭天用沉香。”此祭神用香之见诸记载者。腊,猎也。猎得禽兽之肉为祭品也。后以禽兽之油作为烛,名曰腊烛。唐诗“日暮汉宫传腊烛,轻烟散入五侯家。”是也。纸锞,又名金银箔,以箔制成金银库或金银山箔。浙杭产有纸箔,税局抽百分之一,年比三十万,偷漏者不计。无谓消耗之数可惊可惜。有人戏谓,我国民贫鬼富,外国民富鬼贫,阴曹必有向我国大借款者。近年,津埠又出一种冥用钞票,分十元、百元等,又冥用洋元,形式逼真,行销颇广。国人对于迷信,可谓日新月异。楮镪即纸钱。南齐东昏侯好鬼神之术,剪纸为钱;又唐开元间,王玙为祠祭使,祈祷焚纸钱,是为用纸钱之始。)(乙)祭之时:新丧三日、七日、百日。俗云“不重七”,凡七日适逢月之七日或十四日、二十一日等,则以死者六日为七日,可见人已死而忌讳颇深,理由似不充足。(丙)祭之地曰墓,名曰上坟。古者,礼不加于墓;自汉明帝以后,有上陵之礼;唐时寒食上墓,编入五礼,祭墓遂为永例矣。(附,表墓之具:秦汉以来,有功德者皆碑之。晋宋以来,又有神道碑,以官爵之大小为距离之远近,墓前有石人、石兽等如生前之仪仗。相墓,由于汉袁安用三书生言以葬其父,后累世隆贵,至今风水之说不替。)(丁)祭之位:一曰木主。古者祭必为尸,中古易为木主,夏松、殷柏、周栗,汉用桑主,高连趺一尺二寸,唐三品以上方可立主。二日像。古皆画像,近年有照像。宋玉《招魂》记有“像设君室”之语。如麒麟阁、云台、凌烟阁之图,功臣均画像也。 顾亭林曰:“尸礼废而像事兴。” 即谓此。(附,木主分内函、 外函。 外函之上端有孔,取其易于背负,外函之反面宜书内函之全文。书主者,宜先写一楷书主字,再由年高有德者用朱砂或鸡血书一大篆主字盖其上,名曰红盖黑, 取其吉祥。 大篆主字即一点中立,大端向下似鸡心,象形兼会意也。 即小篆或楷书主字,一点亦须中立,不可斜点。 近偶见丧家留主,先写一王字,后再加一红斜点者,谓之点主,殊属不成字体,设曰后红朱脱落,更贻笑大方也,余详见应用文。又凡名人哀启,其叙事遇患难处,必云“负主而逃”,即古人有故,必先载主之意。)祭有特别、普通二种。古者,大夫三祀,士二祀,庶人一祀。今吾邑祭祖以外,有祭神一说。特别祭即丧事,或民众团体之祭神是也。祭时,招鼓吹,有礼宾,设牲牢,行参神、告洁、进馔、安神、彻馔各礼。 “普通祭” 即每曰祭祖、祭灶、岁时伏腊扫墓、尝新等类, 仪式单简。“祭社”: 社,土神也,司稼穑,即后世所谓土地祠,每村落必有之。自汉高祖起粉榆社,令民常祀,历代因之。而农村父老或借社酒、社肉为朋集之期,其盛可知矣。今则谓土地祠司鬼,亦就城隍本司防卫,而今人妄为司生死也,可笑。“祭灶”:春秋时已有媚灶之风,至晋唐,谓人家祸福悉操之灶神。今日奉为一家之主, 以灶司饮食, 每家必有之也。 又《说唐》:“张百忍, 九世同居,故封为灶神”欲人之家庭和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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