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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 乐 市 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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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主管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娱乐场所的有关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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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 ,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 (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 亦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 ,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 、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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