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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主管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娱乐场所的有关法规依据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 、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 、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文化行政执法的参考法规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 ,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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