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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主管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娱乐场所的有关法规依据
 
                     
  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文化行政执法的有关间接法规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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