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信息
    网吧管理
    音像市场
    演出市场
    娱乐市场
    文化执法
  首页>>文化动态>>市场管理>>
  娱 乐 市 场  
 
        文化主管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娱乐场所的有关法规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 、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一、文化行政执法的有关直接法规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项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前款第(一)项 、第(五)项规定的行为 ,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 (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