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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娱 乐 市 场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市发〔2006〕7号  
  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 ;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参照文市发〔2005〕10号文件关于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的制定方式的有关规定,于2006年10月1日前提出本地区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和布局意见报文化部。各地按文化部制定的电子游戏机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和布局规划进行审批工作。
  (二)审核内容:申办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申请报告;
  2.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4.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三)审核程序:受理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有关书面声明的真实性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相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原工作单位等进行核查;经核
查属实的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到拟设立场所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娱乐场所的位置是否在禁止的地点设立等。符合条件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对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对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公示和听证通过的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批准,颁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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