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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市发〔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条例》, 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有序发展,文化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重要性的认识 ,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2006年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深入学习、把握《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做到守法经营,文明服务 。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 ,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宣传《条例》,使社会各界了解娱乐场所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有关规定,为贯彻《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严格娱乐场所开办条件,规范娱乐场所审批程序
  《条例》明确了对娱乐场所实行 “娱乐经营许可证制度” ,这是文化行政部门加强娱乐场所监管的有效手段。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转变工作方式,完善制度措施,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批程序,把好娱乐场所的准入关。
  (一)受理范围: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办娱乐场所的范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 (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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