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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话
  点几次歌就收几次钱
  文化部项目负责人杨广立表示卡拉OK管理系统不会同版权局之前公布的收费办法冲突
  新京报:建立这套系统的目的是什么?
  杨广立:一方面是便于文化内容方面的管理,另外一方面是希望卡拉OK经营者和著作权人双方能够通过这套系统实现双方共赢。
  新京报:这套系统与国家版权局之前公布的KTV收费办法相比,有什么区别呢?
  杨广立:那个是模糊收费,就是以营业额为依据收费。 这套系统的收费则是更加精确和透明的, 一首歌被点播了几次,就收取几次的钱,点播次数多的歌曲它的著作权人收益就大。
  新京报:都是收取版权费,是不是与版权局之前公布的收费办法冲突?
  杨广立:应该不会。因为版权局那边是由两个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代表著作权人来收取这个费用,如果没有加入这两个组织的著作权人就没有了收益,而这套系统则是个人和集体都能参加的。
  新京报:双方目前有这样的合作意向吗?
  杨广立:我个人认为合作使用这套系统还是有可能的。
  新京报:推广这一系统的时间安排怎样?
  杨广立:年底之前完成在青岛、郑州、武汉3个城市的试点工作,明年开始向全国推广。
  新京报:系统的接入和使用都是自愿的,那么它的权威性如何体现?
  杨广立:这套系统的权威性在于文化主管部门对于文化内容的权威,进入系统了,就证明其内容的健康、合法。

  部门说法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两部门尚未正式接洽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昨日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文化部或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有关人员并未与版权局就建立“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事宜正式接洽。
  负责人表示,收取版权使用费是使用者和权利人双方的民事活动,版权局只是从管理层面进行审批。
  此前,在国家版权局的新闻记者座谈会,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说,对于著作权的监管、费用标准制定和收费都是版权局的职责范围,文化部并不能收取著作权费用。
  卡拉OK涉及到文化市场和版权两个系统,前者属于文化部的管理范围,后者则属于版权局的管理范围,两者之间不可相互替代,“双方面工作可相互促进,并行不悖,殊途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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