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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信息  
     
 

天津市文化局关于保护文化艺术知识
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丰富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确立文化艺术知识产权在整个文化事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加大对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的扶持力度和服务功能,增强其创新能力、转化能力和竞争能力,使“十一五”期间我市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的拥有量有明显提高,形成若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艺术实体和文化产业研发项目,建立科学、高效、运转顺畅的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十一五”发展规划》,现提出保护文化艺术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的范围
  文化艺术是内容创新的行业,各个艺术门类和艺术品种创作、编导、表演的作品,及其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舞台工程技术研发项目、音像制品、民族民间艺术产品,及其与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相关的权利都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我局文化艺术门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一)艺术类:歌舞、交响乐、杂技、曲艺、京剧、评剧、河北梆子、话剧、儿童剧、木偶剧等剧(节)目。
  (二)文化类:舞台工程技术、音像、电子出版物、影视等高新技术研发项目。
  (三)民族民间艺术产品类:杨柳青年画、泥人张彩塑。
  二、建立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队伍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责任到人。局属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门负责本单位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转让、许可、交易等工作。有条件的单位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管理、保护和实施。
  (二)信息灵敏,渠道畅通,提高效率。各艺术表
  演团体和文化单位,要通过“天津知识产权网”(http://www.tjipo.gov.cn) 掌握知识产权的信息和动态,充分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服务渠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效率。
  (三)加强市场管理,打击侵权盗版,保护合法权益。加强文化市场稽查队伍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提高依法保护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的能力。严厉打击发行、放映走私影片,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经营盗用他人名义的美术品,以及娱乐场所非法演出等各种文化侵权和违法活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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