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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文广规〔2018〕2号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文物保护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文物保护资质单位:
  为规范我市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准入和年检流程,加强日常监管,不断提高我市文物保护工程质量, 使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得到更好地保护,我局制定了 《天津市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8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管理,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审定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及监理资质等级分为乙级、丙级,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二级、三级。
  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是指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责任工程师和技术人员,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和监理员。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有关规定中的相关条件。
  第五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天津市文物管理中心开展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天津市文物管理中心组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考核。
  第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标准:
  (一)法定代表人与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已经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与具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合作承担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为三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并已通过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定;
  (三)合作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中,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2人,其中,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1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有协助责任设计师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必要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级资质标准:
  (一)法定代表人与专业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 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已经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与具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合作承担过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为三级文物保护工程,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
  (三)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1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
  (四)具有6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
  (五)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丙级资质标准:
  (一)法定代表人与专业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已经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与具备文物保护监理资质单位合作承担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为三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
  (三)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2人,其中,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1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
  (四)具有5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
  第十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证照信息应与其申请的资质相符合。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级别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项目。
  甲级或者一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工程等级为一级及以下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乙级或二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丙级或三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第十二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资质的初审和审定。
  市文物行政部门审定前,可以委托天津市文物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资质条件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应逐级申请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向勘察设计单位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勘察设计图纸报审章,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单位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市文物行政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资质年检,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乙级、丙级勘察设计、监理资质或二级、三级施工资质单位年检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做出结论,甲级勘察设计、监理资质或一级施工资质年检后报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天津市文物管理中心对年检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年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凡在我市注册成立,并取得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或市文物行政部门核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均须参加年检。
  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参加年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申报表》;
  (二)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身份证复印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社会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复印件;
  (五)两年内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首页、签字页、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参加年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申报表》;
  (二)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五)两年内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首页、签字页、竣工验收证明的复印件。
  第二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参加年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申报表》;
  (二)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监理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五)两年内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合同首页、签字页、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提交的年检文件中的批复文件包括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和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和监理资质单位提交的年检文件中的竣工验收证明包括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工程维修前后照片对比、竣工验收文件、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提交的所有材料应真实、准确、清晰,并使用A4纸统一装订成册(套)。
  第二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的,应通知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补齐。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材料的,视为未经年检。
  第二十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未经过年检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失效。
  第二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年检不合格的,整改期为6个月,经整改后年检合格的,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的资质证书失效后,市文物行政部门应立即停止其文物保护工程业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的资质证书失效后,重新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八、九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市范围外注册的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资质单位在本市区域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活动,应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进行查验和备案:
  (一)资质证书副本;
  (二)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四)责任工程师、责任设计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职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五)近三年来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的主要业绩;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未按规定进行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活动。
  第三十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乙级、丙级勘察设计和监理资质单位,二级、三级施工资质单位资质证书的变更和注销,资质单位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市文物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甲级勘察设计、监理资质单位或一级施工资质单位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初审。提交材料参照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因升级等原因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交回原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8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附件: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等级分级表
     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等级分级表
     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等级分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