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信息-信息公开>>
   
 

津文广规〔2017〕11号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及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修订了《天津市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市财政为支持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整体规划及市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合理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市文物局和市财政局依据我市中长期文物抢救保护规划,共同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危急项目抢修保护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的重要文物保护项目,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的,可予以适当补助。对非国有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考古发掘。主要用于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含水下考古)发掘项目,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
  (三)经市财政局和市文物局同意批准的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文物保护性设施支出;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的划定和设立所需的设计费、专项调研费;保护标志制作安装费、记录档案编制费等。
  (六) 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核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库分为二类,即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
  纳入天津市中长期文物抢救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由市文物局同意立项或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构成备选项目库。
  备选项目库中已经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经市文物局组织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实施项目库。
  第十一条 列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报天津市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和文物保护项目预(概)算文本,如项目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的,报送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其中:
  (一)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市级部门的,应当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文物局。
  (二)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区县的,应当由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文物局。
  (三)项目实施单位为非国有的,应当经所在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审核验收后报市文物局。
  第十二条 市文物局负责组织项目资金预算评审工作,具体评审工作通过委托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开展。评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市文物局对中介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项目资金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将审核通过的项目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市文物局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损毁程度,区分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综合考虑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项目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有关部门和区县文物保护工作开展等情况、审核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市文物局应当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市财政局和市文物局。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同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对于符合调整使用规定的结余资金,逐级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使用。已纳入实施项目库的项目,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实施的,市财政局和市文物局应当对该项目予以注销,收回已拨付资金或者调整用于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第二十条 国有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专项研究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天津市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年度终了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市文物局报送年度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决算情况。市级有关部门、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决算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2月15日前将上年度天津市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决算情况和项目实施单位上报材料报送市文物局,市文物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结项财务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天津市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结项财务验收表和项目决算报告并逐级上报,在6个月内由市级有关部门、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向市文物局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市文物局和市财政局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可以结合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财务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在一个月内重新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按规定程序再次报请验收。如再次不能通过,市财政局和市文物局将视情给予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文物局、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级有关部门、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二十七条 对擅自变更补贴范围和支出内容及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市文物局和市财政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7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原《天津市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津文广财〔2014〕75号)废止。

  附件:天津市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
     《天津市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