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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关于开展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估考核的通知

 
 

各区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本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健康发展,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估考核办法(试行)》,我局拟组织开展2017年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估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
  评估考核依据《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估考核办法(试行)》进行。
  二、评估对象
  经文化部命名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经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联合命名的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均应参加考核。
  三、组织实施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委托天津工业大学组建评估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开展评估考核工作。
  四、评估时间和流程安排
  2017年11月1日—12月30日。
  (一)园区和基地评估自查培训、专家评估培训;
  (二)各园区和基地下载《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同时,按照办法要求准备评估资料、打分自查;
  (三)各专家组分赴各园区和基地进行现场考察;
  (四)进行评估考核数据分析;
  (五)形成评估考核工作报告,公示评估考核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评估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评估对象透露验收工作细节以及验收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2.不得私下与评估对象单独联络接触,不参加可能影响评估公平公正性的有关活动;不得接受礼品礼金等。
  3.评估组成员严禁本人或委托他人以各种方式联系有关专家进行请托、游说等,影响评估公正性。
  4.实地评估中不得提出违背事实的评估工作意见,有意误导评估结果。
  5.与评估对象存在可能影响验收公正性的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各被评估考核单位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会场、实地查看点不悬挂会议条幅、欢迎条幅等,电子屏不显示欢迎词。
  2.涉及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由评估组自行负担,被考核单位不得支付相关费用。
  3.不赠送礼品、纪念品。

  联系人:局文化产业处敖晨光 王世磊
  电话(传真):23314048

  附件:1.《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估考核办法(试行)》
     2.《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估考核指标体系》
     3.《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估考核指标体系》
     4.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考核对象名录
     5.2017年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估考核工作说明事项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