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物局、市规划局:
《市文物局市规划局关于报审天津市境内国家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的请示》(津文物〔2014〕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天津市境内国家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以下简称《保护区划》)。
二、《保护区划》是指导我市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促进我市文物保护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批准后的《保护区划》应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你们应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实际,切实做好国家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
三、市文物局要以 《保护区划》批准实施为契机, 做好保护宣传工作,按规定制作并悬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标志说明。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依据《保护区划》,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保护区划》实施。
附件:保护区划统计表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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