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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函〔2015〕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境内

国家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的批复

 
 

市文物局、市规划局:
  《市文物局市规划局关于报审天津市境内国家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的请示》(津文物〔2014〕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天津市境内国家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以下简称《保护区划》)。
  二、《保护区划》是指导我市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促进我市文物保护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批准后的《保护区划》应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你们应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实际,切实做好国家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
  三、市文物局要以 《保护区划》批准实施为契机, 做好保护宣传工作,按规定制作并悬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标志说明。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依据《保护区划》,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保护区划》实施。

  附件:保护区划统计表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