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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函(1985)52号

关于同意蓟县古长城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复

 
 

市文化局:
  你局《关于增列蓟县古长城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请示》(津文物字(1985)第37号)悉。经研究,同意将蓟县古长城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蓟县人民政府文物管理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保护管理。具体办法,由你局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组织落实。

 

 

                              
                                 一九八五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