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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文博〔2017〕10号
天津市文物局关于报送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区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局属文博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国家文物局对文物保护项目审批工作进行了优化。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5号)要求,现就我市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含珍贵文物本体保护修复、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报送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申报工作
  (一)各区局负责指导、督促属地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编制填报《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附件1),汇总项目计划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局属文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填报《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
  (三)各区局于每年5月15日前,将《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见附件2),连同项目计划书报送我局博物馆处。各直属文博单位于每年5月15日前,将项目计划书、计划表直接报送局博物馆处汇总审查。
  (四)我局汇总各单位需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填报《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连同项目计划书通过国家文物局网报网审平台(http://wbws.sach.gov.cn)集中报送至国家文物局。
  二、项目技术方案编制和经费预算报备
  (一)经国家文物局批复确定列入支持范畴的项目计划(国家文物局另有要求的除外),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资质单位编制技术方案,经所在地区局审查后报我局审批(各直属文博单位直接报我局审批)。
  (二)技术方案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批复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可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项目资金, 并按照专家意见或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评估意见, 在15个工作日之内,将修改的文物保护项目技术方案和经费预算报送我局审核,再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三)未列入国家文物局项目年度计划和技术方案未通过我局审核的项目,不安排项目资金。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文物保护项目,三年内未编制技术方案报送我局的,须重新报批。
  三、加强文物保护项目储备监督检查
  (一)各区局、各直属文博单位要按照全市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总体部署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分析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区分轻重缓急,统筹推进本地本单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做到项目储备常态化、日常化。
  (二)我局将加强文物保护项目监督检查,强化项目的过程管理,确保技术质量和项目进度。在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结束3个月内组织验收,并将相关验收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三)及时报送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年度总结。各区局、各直属文博单位应在每年的1月20日之前, 将上一年度可移动文物修复基本情况(包含修复文物名录、文物等级、修复单位等)报送我局汇总,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四)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所报送的项目计划表、经费预算、年度报告等,均应报送盖章纸质件和Word或Excel格式电子版。同时,项目技术方案报送盖章纸质件和PDF等格式电子版。
  特此通知。
  联系人:祖双喜
  联系电话:23300295
  外网邮箱:tjwwbh@126.com
  内网邮箱:wgj66@whj.tj.gov.cn 

  附件:1. 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
     2. 年度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计划表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