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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文广非遗〔2016〕1号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推荐申报
第四批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决定组织开展第四批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现就推荐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条件
  (一)推荐申报第四批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
  2.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3.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
  4.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有较长的历史传统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二)推荐申报项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今后五年保护计划。
  (三)推荐申报项目应在本次申报工作开展前已经列入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非遗项目;有助于正确理解我国各民族、各地区生活发展变迁的非遗项目;有助于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非遗项目,应予以重点关注。
  二、推荐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区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市直属单位向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提出推荐申报第四批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正式报告,附申报项目清单(见附件1);
  2.第四批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电子格式可以在“天津文化信息网”下载;
  3.申报录像片及其他辅助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3);
  4.区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属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推荐申报的函件;
  5.已正式公布的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文件。
  三、推荐申报程序
  (一)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汇总所辖区县的推荐申报材料,按照推荐申报条件,组织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报经区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统一报送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二)市属单位推荐的申报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提出申请。
  (三)请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和市属单位, 于2016年5月25日前将推荐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文化广播影视局非遗保护处,超过申报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的,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寄送要求:
  1.申请报告、区县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推荐申报函件、区县级项目名录文件的原件纸质材料各1份。
  2.申报书原件纸质材料一式2份。
  3.申报书、代表性图片、申报录像片拷至U盘1份。
  同时,各区县、单位要通过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平台上传申报书电子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推荐。区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做好工作汇报,加强对推荐申报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保护单位、传承人、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审核和评选,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二)严格审核,确保材料质量。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确保推荐项目质量。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进入市级评审程序。
  (三)重视规划,强调保护责任。本次推荐申报将对项目保护单位的资格,保护单位的代表性、制定和实施保护计划的能力进行审核。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保护单位。申报工作中要充分调动有关传承人积极性,吸收其参与项目申报材料准备和保护计划制定工作,保证保护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在项目评审中,将重点考察项目五年保护计划。
  (四)严格程序,做到公开透明。为保证市级评审公正性,凡参加本次区县级推荐申报评审会议的专家,按照回避原则,不列入市级评审会相关评审小组名单。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公示时,将公示项目基本情况和区县级专家评审推荐意见,如发现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情况,取消入选资格。
  六、工作联系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 李增元
  联系电话:022-23311852;
  电子邮箱:tjswgjswc@163.com;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承德道12号
  邮编:300041

  附件:1. ××区(县)第四批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清单
     2.第四批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书
     3.第四批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材料和辅助材料制作要求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