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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文广非遗〔2015〕4号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组织开展
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红桥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宁河区文广局(文化和旅游局)、有关直属保护单位: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 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和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 办非遗函〔2015〕537号)的规定和要求, 我局决定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申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从事该项遗产25年以上),在该领域或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二)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三)已入选该项目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四)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二、推荐范围
  (一)新入选第四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二)前三批中无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
  (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项目。
  本次推荐工作重点关注以上三个方面的项目。此外,部分前三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虽然已经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如确因传承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增补,但要从严掌握。
  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暂不推荐。
  三、推荐名额
  有关区文化行政部门、 直属保护单位在以上三个重点关注范围内,每一项目推荐数量不超过1人;其他需要增补的项目,有关区文化行政部门、直属保护单位推荐数量不超过1人。
  四、推荐材料
  (一)推荐报告:有关区文化行政部门或直属保护单位向我局推荐本区或本单位申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正式报告,附推荐清单(见附件1)。
  (二)申报表:包括申报人的基本情况,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及授徒传艺情况,申请及授权书等(见附件2)。
  (三)申报片(具体要求见附件3)。
  (四)已正式公布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文件(含名单)。
  推荐材料应突出申报者的精湛技艺。 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 如发现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情况,则取消入选资格。
  五、推荐程序
  (一)我局收到推荐材料后,组织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
  (二)我局将修改意见反馈各有关区文化行政部门或直属保护单位,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交。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得以世代相传,加强传承人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 因此, 有关区文化行政部门一定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申报人所在单位、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可视情况增加面试等环节,确保申报人的代表性。
  (二)做好信息公开,履行告知义务。在申报工作中,对于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应详细告知申请人。
  (三)严格审核,保证材料质量。有关区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真实、准确。
  (四)各有关区文化行政部门、 直属保护单位推荐材料电子版及纸质材料一式两份请于2015年11月20日18:00前报送我局。
  联系单位: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
  联系人及电话:李增元;022—23311852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承德道12号
  邮 编:300041
  特此通知。
  附件:
  1. 推荐清单
  2. 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
  3. 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片制作要求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