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文广局(文化和旅游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第45号令)的有关要求,市文广局决定开展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申报推荐列入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2、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3、已入选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4、德艺双馨,爱国敬业。
(二)推荐重点:
1、主要推荐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
2、第一、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没有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可以进行申报;
3、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该项目可重新推荐传承人;
4、第一、 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少数项目,虽然已经有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但因传承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增补,但要从严掌握。
(三)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2、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二、推荐程序
(一)申报第三批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需由本人自愿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
(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按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标准向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三)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送到市文广局;市直单位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由项目保护单位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提交市文广局;
(四)市文广局将根据推荐材料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评议,并通过社会公示、复核、审批等环节,公布第三批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三、推荐材料
(一)推荐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传承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传承谱系; 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成就; 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推荐、审核意见等。(见附件1)
(二)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水平的音像资料(5分钟之内,VOB格式);(非必交材料)
(三)其他材料:体现有关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方面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5张以上)、音像资料等。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五)第三批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推荐工作;
(二)重点推荐那些技艺突出、公认程度高、有较大影响力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要充分发挥申请人所在单位、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工作,确保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四)要注意做好思想工作,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传承人的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传承人申报工作,科学认定传承人。要认真分析情况,化解矛盾,排除纠纷,确保传承人认定工作健康开展。
各区县、 单位的推荐材料请于2015年4月30日前报送到市文广局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推荐表及辅助资料各一式三份),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的,一律不予受理。推荐表的电子文本发送到指定邮箱。
联系单位:天津市文广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
联系人:李增元
联系电话: 022-23311852
电子邮箱:tjswgjswc@163.com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承德道12号
邮编:300041
附件:
1、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2、第三批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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