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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文广产〔2014〕4号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
2014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动漫企业:
  为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国家对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2008年以来,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9〕18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动漫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产函〔2014〕88号)要求,现就2014年我市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1、动漫企业认定申报(根据文化部工作安排,2014年暂不开展重点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申报工作)。
  2、动漫企业年审。
  二、工作对象
  1、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对象:符合文化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相关要求的企业;
  2、动漫企业年审工作对象:已通过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含重点动漫企业)。
  三、认定管理机构
  我市动漫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由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由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文化产业处承担。动漫企业申请认定和年审事宜,需向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四、工作要求
  1.请各区县文化部门高度重视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加强本地区动漫企业的调查摸底,加强有关政策的宣传,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请各区县文化部门对动漫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于6月6日前统一将申报材料(A4纸打印,一式四份)(附件4、5)及其电子版报送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文化产业处,逾期不再受理。
  2.已通过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含重点动漫企业),请于6月20日前将年审材料(A4纸打印,一式四份)及其电子版(附件6、7)报送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文化产业处(电子邮箱:wenhuachanyechu@126.com)。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对我市已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年审,年审合格且时间超过3年的, 将更换新证;年审不合格的将收回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通过我市初审后,报文化部审定。

  附件:1-文市发(2008)51号
     2-文产发[2009]18号
     3-天津市通过国家动漫企业认定名单
     4-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
     5-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6-动漫企业年审申请材料目录
     7-动漫企业专项审计一览表



                               2014年5月12日
                (联系人: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文化产业处 刘丽英;联系电话:23300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