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全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规范民办博物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我市加强设立民办博物馆初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排专人负责设立民办博物馆的初审工作
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为确保民办博物馆质量,请各区县安排专人负责本辖区内设立民办博物馆的初审工作。
二、申请设立民办博物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除考古遗址类、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设立的博物馆外,展厅(室)面积应达到400平方米以上。
2.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3.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 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藏品应当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藏品数量在500件(套)以上。
4.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含聘用)不少于2名。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博物馆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简称"中国"等字样)。
三、加强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实行资格审核制度。符合上述规定申请设立博物馆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博物馆设立申请表。
2.博物馆章程草案(参考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3.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5.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6.陈列展览大纲。
7.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8.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9.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场馆验收合格、适宜作为公共场所开放的证明。
四、严格审核,提出详实初审意见
各区县应高度重视对民办博物馆的初审工作,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依照设立民办博物馆的条件,进行现场勘察和专家论证,提出全面的初审意见,并注重对藏品数量、来源、真伪做出说明。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天津市文物局审核。初审不同意的,向申办人书面说明理由。
附件:
1、博物馆设立申请表
2、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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