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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文博〔2013〕69号
天津市文物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我市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文物拍卖企业:
  为切实加强对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我市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文物博函〔2012〕1484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天津市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表》及《天津市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清单》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各企业使用新版《申请表》和《清单》,原《申请表》和《清单》停止使用。
  二、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标的不得上拍
  (一)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三)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
  (六)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三、加强征集鉴定意见的管理
  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鉴定意见书上需包含有本场拍卖时间、地点、名称及申报标的的种类、数量等内容。
  四、严格标的报审管理
  企业须整场报审文物拍卖会标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不得少报、假报或以艺术品名义报审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企业应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实物审核(或复核)工作。
  五、规范拍卖图录管理
  企业须在所有拍卖图录显著位置刊登相关批复文件。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企业应在拍卖会举办前一周,将拍卖图录(2份)报送我局备案。
  六、加强标的审核材料报送的管理
  企业需于拍卖会举办前45天,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我局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其中包括《天津市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表》(新版)及《天津市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清单》(新版)各一式四份;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加盖公章)一式二份;拍卖材料电子文本一式二份(光盘形式,光盘上需标明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等)。逾期不予受理。
  七、加强拍卖记录的管理
  各企业应在文物拍卖活动结束后30天内,将该次拍卖活动的记录资料(《文物拍卖成交记录表》)一式二份报我局备案。
  各企业应认真履行上述规定。文件执行情况将作为企业年审和增加文物经营范围的考评依据。
  附件:
  1、天津市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表
  2、天津市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清单
  3、天津市文物拍卖成交记录表
  4、天津市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清单封面
  5、天津市文物拍卖成交记录表封面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