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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天津市第一次
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局属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
  2013年6月26日,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我市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46号),7月5日, 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 《天津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津文博〔2013〕35号),对我市普查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为进一步加强统筹,有效推进我市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我国首次针对可移动文物开展的普查,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使广大文物工作者都能深入理解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文物部门承担的重要职责,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全力投入到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中。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构
  我市已成立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各区县文化(文物)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及时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局属单位要成立普查工作机构。
  三、加强基础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各区县文化(文物)部门和局属单位要依据《天津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各区县文化(文物)部门要掌握本地区国有单位分布及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的主要情况,制定本地区可移动文物普查的程序和操作规程,建立可移动文物认定专家库。
  四、编制经费预算,确保保障到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普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区县文化(文物)部门要积极争取支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根据普查的实际需要,提出文物普查的经费需求。
  五、开展普查培训,提高普查水平
  本次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全国普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标准规范执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统一平台、 联网直报、分级审核、 动态管理”的方式进行普查登记。区县级普查机构要编制培训方案,切实做好人员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基层单位文物认定和信息登录人员的统一培训,全面提升业务能力,准确掌握普查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六、以区县为单元,建立国有单位清单
  各区县文化(文物)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内所有国有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填写《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和《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汇总表》。组织调查时,应做到辖区内各级各类纳入本次普查范围的单位全覆盖。各单位无论是否收藏保管有文物,都应填写并反馈此表。对于掌握重点线索的单位要进行复核。各区县文化(文物)部门在回收各单位反馈的《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基础上,填写《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汇总表》,建立本行政区内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
  七、加强宣传动员,争取社会支持
  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普查宣传方案,举办各种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集中宣传普查意义,通过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和参与普查工作。
  请各单位在9月20日前将普查实施方案、普查机构及联系方式、专家库名单报我局。
  联系人:张昊文
  联系电话:23300295
  

                              天津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文物局代章)
                                    20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