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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物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做好天津市教育系统第一次全国
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各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县教育局,市教委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文物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做好教育系统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13〕9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4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统筹,共同做好我市教育系统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以下简称普查)是建国60多年来首次针对可移动文物开展的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并已列入《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市、区县两级文物、教育部门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本次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国家和民族、对历史和未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推进本次文物普查工作。
  二、认真做好教育系统普查登记工作
  本次普查范围包含所有收藏保管文物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在普查过程中,应重点普查各高校所属的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陈列馆、标本馆、资料室和校史馆等。
  三、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区县两级教育部门要依据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动员、组织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做好普查工作;由市、区县两级教育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同级人民政府普查领导小组的成员,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教育系统的重要问题。列入普查范围的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属地普查办的联络和协调。市、区县两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天津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提出本级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要开展自查申报,做好文物普查认定、信息采集登录等相关工作。中央及市属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文物普查工作在市级普查机构完成,区县级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文物普查工作在区县级普查机构完成,其他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文物普查工作在所在地的区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收藏可移动文物相对集中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和普查机制。
  四、加强协作,广泛动员
  市、区县两级文物、教育部门要根据《天津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宣传工作计划》及《天津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宣传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具体的宣传方案和宣传措施,把本次普查工作作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宣传的重要契机,并以此动员广大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主动支持、配合和参与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为普查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按时、如实地填报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市、区县两级文物、教育部门要组织好所属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普查培训,并对管辖范围内的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予以人才和技术支持,指导、协助本级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将其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在所在地普查机构进行登记。市、区县两级文物、教育部门要在规范藏品管理和加强登录体系建设的同时,做好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天津市文物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