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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 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精神,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分类指导东、中、西部和城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上水平,文化部、财政部在开展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 创建(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基础上, 启动第二批示范区(项目)创建申报工作。 现将《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 和《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等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组织第二批示范区(项目)创建申报工作:
  一、时间安排
  第二批示范区(项目)创建申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 2013年6月15日结束,逾期将视为主动放弃,不再受理。 文化部、 财政部将于2013年8月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第二批示范区 (项目)创建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和结果公示。
  二、申报数额
  根据创建工作方案和相关要求, 原则上每个省(区、市)1个创建示范区名额(申报名额不超过2个),2个创建示范项目名额(申报名额不超过4个)。
  三、所需材料
  根据创建工作方案要求,各示范区创建申报单位需向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创建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1、本省(区、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创建示范区的推荐函;2、创建示范区申报书; 3、创建示范区建设规划;4、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方案;5、介绍申报创建示范区情况的光盘(限15分钟以内); 6、创建示范区申报单位负责人介绍申报创建示范区情况的报告(包括配合使用的PPT);7、各省(区、市)文化、财政厅(局)对申报创建示范区意见的陈述报告。
  各示范项目创建申报单位需向创建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1、创建示范项目申报书;2、示范项目创建规划;3、介绍申报创建示范项目情况的光盘(限15分钟以内)。
  联 系 人:白雪华 钟华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公共文化司文化馆处 100020
  联系电话:010—59881741、59881740
  传 真:010—59881776
  电子邮箱:swswhg@yahoo、cn
  特此通知。
  
  附件:
  1、《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
  2、《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
  3、《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申报书》
  4、《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申报书》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社文处
                                     2013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