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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政法函〔2011〕107号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评选2006-2010年
全国文化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文化部制定印发了《文化部关于在全国文化系统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文政法发[2006]24号)。5年来, 在全国普法办的指导下, 文化系统各单位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做出了很大努力,取得明显成效。文化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依法行政意识、文化权益保障意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大大增强,学法用法能力明显提高。文化法制宣传教育在推动文化改革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鼓励先进, 进一步建立健全文化法制队伍,文化部决定表彰一批在2006-2010年全国文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评选将根据文化系统“五五”普法总结验收的情况另行综合评定。现就先进个人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条件
  请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在本单位或本行政区域内推荐1名先进个人。 先进个人参评对象应当是具体从事文化法制宣传教育或是在学法用法方面表现突出,具有模范带头作用的人员,并且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善于为本部门或本单位提供法律支持。
  (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积极开展文化法制宣传教育。
  (四)积极参与组织、协调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工作生活中积极主动宣传国家法律法规。
  二、评选工作要求
  (一)评选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评选对象应当注重向基层倾斜,重点是一线工作人员。副厅(局)级以上个人不参加评选。
  (三)已经被推荐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的,不再重复推荐,可在本单位另推荐1人。
  三、评选工作程序
  (一)请各单位在“五五”普法总结验收的基础上, 按照评选范围和条件进行推荐,填写《2006-2010年文化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推荐表》,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正式文本及电子版报送文化部政策法规司。
  (二)文化部对各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后, 将拟定的2006-2010年全国文化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做出表彰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文化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处 张雪超
  电话:010-59881860
  邮箱:whfztx@126.com

  附件:2006-2010年文化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推荐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