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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文广非遗〔2011〕2号
关于开展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引导和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方法,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活力,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文化部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建设工作的部署,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决定开展“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的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拥有至少一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拥有一个传习技艺的场所;
  (二)在保护活动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完整性及核心技艺的保护与传承;
  (三)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注重整理、保存相关资料,全面拍摄记录技艺流程,实施有利于传承发展的有效方法;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富有成效,涌现出一批后继人才;
  (五)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和出版、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对青少年的教育及教学作用,在本区域及周边地区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六)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了传承人的地位和收入,扩大了就业岗位,并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七)符合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必备条件。(见附件1)
  二、推荐评选程序
  (一)各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对保护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价值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初步考察论证后,可向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推荐; 市直属单位、 企业(市级非遗名录项目申报未经区县文化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提出申请。
  (二)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对各区县及市直属单位、企业推荐的“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结合推荐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考察论证意见。
  (三)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对“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进行研究认定,对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企业命名为“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颁发标牌和证书。
  三、推荐材料
  (一)申请书: 各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及市直属单位、 企业关于推荐“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的请示。
  (二)推荐表:内容包括该单位、企业的基本情况、相关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概述,传承现状,已采取的保护与传承措施及经费投入,保护活动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完整性及核心技艺的保护与传承情况,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5年内保护与传承计划等。(见附件2)
  (三)其它说明该单位、企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引导和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方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各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企业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今后凡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从已命名的“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范围内推选。
  (三)各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及市直属单位、企业填写推荐材料时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系统性,力求做到详细具体。
  (四)各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和市直属单位要加强领导, 严格标准, 认真组织“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要充分发挥区县级专家小组和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实地考察与推荐材料的审核,并对推荐企业或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予以积极扶持和引导。
  (五)各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和市直属单位、企业于2011年4月初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联 系 人:丁春丽
  联系电话:2339.1680
  电子邮箱:tjshwch@yahoo.com.cn
  特此通知。

  附件:
  1.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必备条件
  2.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推荐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