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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文博〔2011〕6号
关于开展2010年度博物馆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局属各博物馆、纪念馆:
  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博物馆年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我市2010年度博物馆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登记注册的博物馆、纪念馆;尚未正式注册但已列入《2009年全国博物馆名录》的博物馆。
  二、年检内容
  (一)博物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的情况;
  (二)博物馆藏品、展览、人员、机构变动情况;
  (三)博物馆社会教育和开放服务工作情况;
  (四)博物馆安全工作情况;
  (五)博物馆财务状况。
  三、年检材料
  参加年检的博物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2010年度博物馆年检表》一式三份(该表格可从天津文化信息网〈http//www.tjwh.gov.cn〉下载);
  (二)博物馆2010年度工作总结一份;
  (三)博物馆2010年度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一份。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一)博物馆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二)博物馆在2010年度遵守博物馆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正常向社会开放,无违法行为、无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三)博物馆有违反博物馆管理法规的情形,情节较轻,且及时补救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四)无正当原因导致国有博物馆在2010年全年向社会开放时间少于10个月, 民办博物馆少于8个月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五)博物馆在2010年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影响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造成严重影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六)博物馆已不具备《博物馆管理办法》规定成立条件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七)博物馆逾期未提交年检材料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五、年检程序
  (一)参加2010年度博物馆年检的博物馆, 除局直属博物馆纪念馆外,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应于2011年4月20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年检材料的审核, 并将年检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市文物局复核;
  (三)局属博物馆、纪念馆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向我局提交年检材料;
  (四)我局将于2011年5月15日前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有关材料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六、各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及直属博物馆、纪念馆要认真贯彻《博物馆管理办法》,提高对博物馆年检工作的认识,统筹安排,指定专人负责博物馆的年检工作,确保年检工作圆满完成。
  七、联系方式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承德道12号 邮编:300041
  联系人:傅亚冬 赵耀双
  电话(传真):23300295
  邮箱:tjwgjbwgc@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1、博物馆年检登记表
     2、2009年中国博物馆名录天津部分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