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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文广非遗〔2010〕15号
关于评选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市非遗保护中心:
  自2003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各区县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经过努力,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此过程中,一大批从事该项工作的单位和工作者积极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抢救和保护工作,付出了心血,为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族团结、弘扬民族精神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升市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更好地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文明、资政育人、普及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作用,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市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
  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市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做出较大贡献的基层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
  全市共表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5至6个。先进个人每个区县或单位可推荐1至2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
  1、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贯彻“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2、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工作职能明确,规章制度健全, 勤政廉政,科学管理,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工作能力。
  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抢救、保护、 发掘、征集、整理、科研、培训、宣传、展演等方面成绩显著,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认真贯彻执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
  3、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建设、学术研究,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挖掘、整理等项工作实践中业绩突出者。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请各区县及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对推荐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把关,确保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具备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可推荐先进集体1个,推荐先进个人人选1至2名(候选对象注明排序),参加市级评审。
  (三)此次评选表彰的先进集体的重点是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层单位,先进个人的重点是在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一线的基层工作人员。
  (四)推荐的先进集体以及先进个人要分别填写《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和《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本通知及附表1、2可从天津文化信息网(www.tjwh.gov.cn)下载。 审批表一律用A4纸打印, 先进个人审批表附二寸免冠近照,于 2010 年12月20日前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非遗处。
  四、鼓励办法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对评选出的集体授予“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称号,个人授予“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
  联系人:丁春丽
  电 话:23391680
  
  附件:
  1.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
  2.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