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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富有独特魅力和创造活力的文化强市, 培育文化市场主体,增强文化企业活力,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加快发展,不断提高我市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根据文化部《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文化行政部门及文化相关行业管理的演出业、 电影业、 音像业、文化娱乐业、 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文物和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动漫业、广播、电视(传输)、出版、版权、文化产品和设备及相关文化用品生产与销售业等领域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 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市文化局将对示范基地在政策扶持、投融资服务、 信息咨询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从市级示范基地中推荐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二章 申 报 条 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政策的要求, 符合市委、市政府发展文化产业的方针政策,坚持发展先进文化,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
  2、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全市同类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3、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4、有一支科学、高效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具有自主创新精神和市场开拓能力,企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除符合基本条件还须符合以下特色条件之一:
  1、具有天津地域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企业及品牌。
  2、在全国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优秀文化企业及品牌。
  3、地方特色鲜明、规模较大、核心竞争力突出的优秀文化企业及品牌;
  4、具有领先的策划能力、文化产品创新能力、市场营销能力、两个效益俱佳的优秀文化企业及品牌。
  5、借助高新科技,传播、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占有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优秀文化企业及品牌。

  第三章 申 报 程 序

  第七条 市文化局所属文化企业向市文化局申报; 各区县文化企业向属地区县文化局申报;外地驻津文化企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可直接向市文化局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主要产品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企业特色及在同行业中的位置;
  4、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第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无误,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 审 程 序

  第十条 示范基地评审工作,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成立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 其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有关负责人、有关区县文化局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市和各区县文化局分别对申报企业的材料按照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然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 研究审定拟命名的示范基地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文化局正式命名,颁发证书和命名标志。

  第五章 管 理 机 制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由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充分发挥相关文化行业协会在管理和评审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地进行巡检。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示范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邀请和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九条 对在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基地,将给予通报表彰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报上一年的企业发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文化局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资格的;
  2、宣传虚假文化产品信息的;
  3、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的;
  6、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示范基地发生名称变更、 转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以保护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健康持续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行,至2013年10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