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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文广市〔2010〕6号

关于我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
许可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文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将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
  为规范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流程,做好工作衔接,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我市网络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做到公开、规范、有序、高效。现将我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属地管理,明确审批程序。我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实行市、区(县)两级审批。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初审,以便掌握辖区内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基本情况,区县初审同意后,报市文广局审批。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工作。市、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文化部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审批工作,认真落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规范”(见附件)。
  三、加强延续经营资质、变更事项管理。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申请延续经营资质或变更有关事项的,由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再报市文广局审核换证。
  四、加强日常监管,规范经营秩序。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定期对经营者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经营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其遵纪守法的意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本辖区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教育和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 1.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初审批准文件样本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规范
      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续延换证审批规范
      5.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续延换证申请表
      6.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的审批规范
      7.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