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扶持我市动漫产业发展,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和《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文件的要求,现就我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机构
天津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漫认定办公室”)设在市文广局,成员由市文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组成。市动漫认定办公室负责全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范围、标准和程序
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和《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企业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向市动漫认定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并同时提交《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书面材料和电子版各一份。
我市第一批动漫企业认定申报时间截至2009年10月14日。
四、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可依法享受国家有关财税优惠政策。
上述相关文件及申请表格见附件,或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站(http://www.ccnt.gov.cn)查询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
1、《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市发〔2008〕51号)
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产发〔2009〕18号)
申请材料报送部门: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文化市场处
地址:和平区承德道12号;邮编:300041
联系电话:23397032
电子邮箱:shichangchu111@sina.com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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