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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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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2006年7月4日,天津市文化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有涉嫌违法经营的现象,当场将涉案音像制品共计50件予以先行登记保存。7月5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违法音像制品的数量已经超过1500张,我局决定将此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 ,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7年1月31日天津市公安局书面明确回复我局 ,本案因“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上述事实,有7月4日《文化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物品清单明细》、7月7日《文化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津)文音鉴字(2006)第7号《 音像制品鉴定书》、《天津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和相关音像制品17621张等书证、物证在案证实。
  根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现拟对你(单位)做如下处罚:没收违法音像制品17621张。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不服本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文化行政部门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可依法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天津市文化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文化行政部门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环湖北里21号
   联系人:朱再明   电话:23343068

                                      2007-03-20
                              (新闻来源:天津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稽查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