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是发展至今,曲艺与戏曲一样,已经形成专门文学创作行业,出现专业曲艺作家,进行书面创作(当然,这种书面创作,与一般文学形式的书面创作还有种种区别,它必须考虑到舞台表演的效果),这种书面创作实质是为演出提供脚本,从而形成自己的体系 —— 有自己的作者、演员、乐师及相应的组织形式,这又形成曲艺脚本与民间文学在生产和流传上的明显区别。所以说,今天的曲艺脚本是与其它文学形式并列的一种体裁,只用民间文学的概念是包容不了的。
  目前,一般通称曲艺的脚本为说唱文学, 称其艺术形式为说唱艺术, 因为这两者也确实有些重合部分,但也还有不重合的部分。例如某些作家的创作,经过严格的排练,成为某个团体或个人的代表曲目,便不能划入民间文学范围。当然,在我国各民族中流传的民间文学——如史诗、叙事诗、故事、民歌、笑话等,虽然有的也是以口头讲述方式流传,还有的是以吟唱或说唱的方式作为传播的手段,也都可以称为说唱文学,但这些形式并不都是曲艺,因为这些说唱形式还不都是表演艺术,尽管有些业余歌手、讲唱者在当地也很有影响, 甚至带有某些表演成分,但多数还是业余或半业余演唱, 虽然他们掌握了一定的技能,一般说还缺乏作为表演艺术应有的难度,他们还是群众中的一员,没能使这些演唱者从群众中分离出去,仍是在民间自由地传播,所以他们所说所唱的仍是民间文学的一部分。
  因此,我认为说唱艺术(或说唱文学)所包括的内容比曲艺更广泛,它既包括我们所说的曲艺艺术,还包括各民族在民间流传的各种以说唱方式传递的各种其它艺术形式。也就是说,在各民族中流传的许多说唱艺术中,有正规的曲艺艺术;也包括某些具有曲艺因素,而尚未成为正式曲艺艺术的“潜曲艺”形式。在这些“潜曲艺”形式中,潜伏着曲艺因素,如果在发展中,使其潜在成分上升,也可能形成曲艺艺术。目前这些艺术形式中的曲艺因素还是一种潜在成分,曲艺特点尚不明显,只能划归说唱文学(或民间文学)范畴。当然,还有些民族的叙事诗、民间故事、民歌、笑话 ……,多年在民间只是口头传播, 并没向曲艺靠拢,其曲艺特征并不明显,因此不能称为曲艺艺术,而是民间文学的主体。
  有人认为:说唱艺术(或说唱文学)是一种专门概念,本身具有曲艺代称的意义。这种认识是有其历史背景,在过去对全国说唱艺术没有进行全面调查(或对比)的情况下,把曲艺与说唱艺术同等起来也不能说是不对,因为曲艺就是以说唱为主要的表现手段。但是,到今天曲艺已成为与戏剧、音乐、舞蹈、杂技并列的一种艺术门类,有其特定的内涵,这种分类方式已被全国人民所接受。除此以外,在各民族又陆续发现许多以“说唱”为手段的民间艺术形式,但又不具备(或不全具备)曲艺的基本特点,这样再把说唱艺术与曲艺看成同样的艺术形式,就显得不够严密。 说唱艺术的范畴比较广泛, 曲艺只能是说唱艺术的一部分。
  至于曲艺艺术与民歌的区别,实际也与上述道理相同。 民歌是指广泛流行于民间的各类歌曲, 如山歌、猎歌、渔歌、樵歌、秧歌、夯歌、号子;还包括某些地方的固定名称的小曲、小调;甚至某些宗教歌曲……;它或伴随劳动歌唱,或作社交活动,或自娱演唱,或抒发自己的情感……,它是一种群众性的歌唱形式。至于把这种在民间流传的歌曲或小调搬上舞台,作为一种表演艺术,它便形成两类不同的艺术形式。一是音乐门类中的民间歌曲(即一般称为民歌),一是曲艺艺术中的“唱小曲”类时曲艺形式。其中有些说唱相间或说唱之间的民歌,被音乐界吸收时,一般是对说唱相间的民歌(一般多是叙事歌)删掉说白部分;对说唱之间的民歌,要进行音乐化,尽量减低其吟诵成分,形成一种唱曲艺术。而这种民歌作为曲艺吸收时,则不但保留其说唱相间或说唱之间的形式,而且还要强化这些特点,使其归入曲艺艺术的不同分类——即唱曲类或韵诵类。这样,在少数民族中流传的民歌,也同样存在着“潜曲艺”形式,一般说叙事歌(尤其是长篇叙事歌)较多地存有些某说唱因素,甚至有的就是曲艺形式;也有些说唱性的民歌,如果向曲艺方面靠拢,即可成为曲艺艺术,如果仍保持原有形式,应视为民歌与曲艺两栖性节目,或者就直接划入民歌范畴。当然,民歌的演唱脚本,向文学归拢,又是诗歌分类中—种文学形式,那就不是本文所讨论的范围。

                                  编 著 者:倪钟之
                                  出  处:《艺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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