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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博见闻  

国家文物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的要求,适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办理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需要,充分发挥文物鉴定评估对依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支撑作用,近日,国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8]4号, 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更好理解执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国家文物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多年来,涉案文物鉴定由文物行政部门根据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研)发〔1987〕32号)的规定,主要依托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和各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组织开展,逐步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工作模式,为打击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重大贡献。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进行了重新规定,明确涉案文物认定和价值认定问题,可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出具报告。为适应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巨大变化,国家文物局分两批在全国范围内遴选指定了41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这41家机构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国家文物局根据两年多来的工作实践,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在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持衔接的基础上,针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办法》,以更好保障司法机关办理文物犯罪案件。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框架和规范重点。
  答:《办法》共分六章,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相关定义和基本原则、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范围内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机构条件和人员标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委托受理组织和实施程序、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执行等六方面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附有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格式文本和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书参考文本,全面构建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基础管理制度。
  《办法》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规范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程序。《办法》结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实际, 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从接受鉴定评估委托到鉴定评估结束后的材料归档之间的程序性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补充、重新、再次、终止鉴定评估等特殊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程序规则。二是保证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质量 。 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质量的要求贯穿在《办法》全文中 , 除通过程序规则保障鉴定评估质量外,《办法》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原则要求、设定条件和三级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包括后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的格式文本和填写规范,都是保障鉴定评估质量的具体措施。
问:《办法》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是如何定位和定性的?
  答: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在《办法》中定位于开展文物犯罪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或疑似文物的鉴定评估,包括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文物管理罪中规定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八个罪名, 和刑法分则其他章节中规定的走私文物罪,盗窃(文物)罪, 掩饰、隐瞒(文物)犯罪所得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罪名涉及的文物鉴定评估,以及其他刑事犯罪(例如贪污罪、受贿罪)可能涉及的文物鉴定评估。
  《办法》所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是指国家文物局指定的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为配合办案机关依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依委托向办案机关提供文物鉴定评估意见的专业咨询活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服务于司法工作,在性质上属于文物专门性问题检验,由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社会化程度不高,目前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仍为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依职能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与文物认定并不冲突,文物及其等级已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不再重复进行鉴定评估,文物行政部门对尚未登记公布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可以依据已生效判决采纳的鉴定评估意见,依法开展登记公布工作。
问:《办法》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范围和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答: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范围涵盖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陶瓷器、 玉石器、金属器、书画、杂项等五个类别。不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个类别。
  可移动文物的鉴定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身份”鉴定、价值鉴定和损毁程度评估。“身份”鉴定主要是确定疑似文物的真假和时代;价值鉴定主要是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鉴定,并参照馆藏文物定级标准确定文物级别;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自身具备专业条件和办案机关提出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对文物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在涉案文物遭受损毁的情形下,还要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及其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
  不可移动文物的鉴定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身份”鉴定和损毁程度评估。“身份”鉴定主要是确定疑似文物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在涉案文物遭受损毁的情形下,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和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并可以对文物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
  问:《办法》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条件是如何设定的?
  答:《办法》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发展确立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基本要求,对机构条件强调综合实力,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必要的硬件条件外,还必须是能够从事可移动文物或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类别文物的鉴定评估业务,且具备较强鉴定评估人员力量和鉴定评估组织工作经验的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
  《办法》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人员的条件要求也较为严格,取得文物博物及相关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至少持续五年文物鉴定实践经历的人员,文物进出境审核责任鉴定人员、国家或者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等三项条件必须符合其中一项以上,并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鉴定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的要求。

                                                             2018-07-05
                                  (新闻来源:国家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