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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博见闻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和电视有了新规

    根据原《办法》,在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包括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和革命纪念建筑物等室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壁画、彩塑、 悬雕、 浮雕、雕龙柱、楠木殿房等重要文物的古建筑室内,不得拍摄故事片。本次修改后,《办法》规定在以上规定范围以外拍摄电影、电视的,拍摄单位则应须征得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同意;制定拍摄计划,包括分镜头剧本、拍摄项目、拍摄时间、布景、用电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并经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认可;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签订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共同制定防火安全计划,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修改后的《办法》还要求,拍摄单位须严格按照经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认可的计划拍摄,负责保护现场和文物的安全,服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禁止在拍摄场地吸烟,禁止携入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办法》修改后,对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不遵守本办法拍摄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拍摄, 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此外,拍摄单位损毁文物的,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拍摄单位损毁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018-04-04   
                             (新闻来源:中国文化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