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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博见闻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文物保护法》的修改决定

 

  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013-07-01
                                          (新闻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