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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博见闻  

国务院强调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针对近年来我国旅游开发中部分地区存在的违法转让、 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过度开发利用文物资源、导致文物破坏或损毁,甚至擅自拆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等问题,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意见强调,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对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要逐步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不得擅自拆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复建。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不得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国有其他文物也要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也不得抵押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各地编制旅游等开发建设规划要符合城乡规划, 并与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要事先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
  意见要求,文物、旅游等部门要立足文物安全,科学评估文物资源状况和游客流量,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要通过预约参观、错峰参观等方式调节旅游旺季的游客人数,防止背离文物旅游景区实际、片面追求游客规模。要定期对利用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开展旅游等开发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对可能造成文物资源破坏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意见还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2012-12-28
                                     (新闻来源:中国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