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国家古籍保护中心与天津市古籍保护中心就编纂《中华古籍总目·天津卷》签署任务书, 标志着《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编纂工作已拉开帷幕。
2008年到2009年,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组织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各省中心的专业人员,对《中华古籍总目》的编纂体例、收录范围等多次进行讨论,形成了《中华古籍总目编目规则》,作为分省卷编纂规则。此次目录的编制与以往相比,有两个特点,一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针对现存古籍的普查,是跨系统、跨行业的全面调查;二是第一次要求摒弃从目录到目录的编纂,全部要查验原书,形成的成果将具有较高的准确性、真实性。
据有关人士介绍,凡产生于1912年以前,并以稿本、抄本、印本、拓本等形式存世者,诸如简帛典籍、敦煌遗书、宋、辽、西夏、金、元、明、清时期版印、抄写的古籍、古旧地图、碑帖拓片、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以及西学传入后产生的新学书籍等,均在《中华古籍总目》的收录范围之内,但收录主体是1912年以前成书的汉文古籍。
通过分省卷的编纂,对摸清家底、促进目录学建设、培养古籍工作人才、逐步形成古籍普查的阶段性成果,带动古籍各方面的工作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010-02-26
(新闻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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