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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局关于颁发
《天津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津文化字(91)第8号 |
各区、县文化局,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演出公司,电影器材供应站:
我局制订的《天津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颁发施行。
以前我局颁发的有关电影发行放映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其内容凡与本规定有抵触者,均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天津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天津市文化局
一九九一年二月八日
天津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促进电影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发行放映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电影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影发行放映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一部分,其发展建设应纳入整个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第三条 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发行、放映各类影片 ,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领导管理
第四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为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电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电影主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关于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指示、计划和部署。
二、制订电影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推动电影事业的建设。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电影院(包括影剧院,下同)的建立;区(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电影院以外的其他各种类型放映单位的建立。
三、审定当地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计划和电影发行放映专题活动计划,部署当地电影发行、放映、宣传工作和电影系统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四、管理当地电影发行放映专业队伍及各类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深入调查研究,探讨电影发行放映事业发展规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基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工作的开展。
六、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的确立、调整和改革;制订、颁发地方性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规章;审定、管理影片租价和票款分帐比例标准;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管理全市电影票价。
第五条 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电影管理站(以下统称“电影管理部门”)为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任务是:
一、遵循党和国家有关电影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国家电影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关于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指示、计划和部署。
二、配合文化主管部门,拟订电影事业发展规划。市电影管理部门负责新建电影院类型放映单位条件的审查;区(县)电影管理部门负责新建电影院以外的其他各种类型放映单位条件的审查。
三、市电影管理部门经营面向全市的影片(包括电影录像带,下同)发行和供应业务;郊区(县)电影管理部门经营本地区的影片供应与管理业务;市区电影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放映单位影片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根据上级部署,编制当地的年度电影发行放映业务计划和拟订电影发行放映专题活动计划,组织、推动发行、放映、宣传工作和电影系统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五、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放映单位登记和放映人员技术考核。
六、市电影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拟订全市性电影发行放映业务规章;区(县)电影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拟订本地区的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制度。
电影管理部门拟订的业务规章或工作制度,凡带有政策性、行政性的,应报请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七、培训发行放映专业队伍,组织发行放映人员在职学习,并考核学习成绩。
八、组织、推动放映单位贯彻执行上级电影管理部门颁发的各项业务规章,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九、调查处理放映单位的业务违章、业务事故。
十、调查研究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状况,探索发展规律,培养先进典型,总结交流经验。
第六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电影管理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对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实行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在电影管理工作上,均接受地方政府的行政领导和上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各级电影管理部门均接受地方文化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和上级电影管理部门的双重领导。
第三章 影片发行
第七条 影片发行工作的任务是,组织、安排影片公开放映,向放映单位供应影片和影片宣传品,提供有关的业务、技术服务,保证各种类型放映单位正常映出的需要,指导放映单位对各类影片的使用、维护与保养,提高影片利用率,延长拷贝寿命。
第八条 影片发行工作要把发行好国产影片放在首位。在此前提下,全面安排各类影片的发行与供应工作。
第九条 影片发行工作应注重思想性、计划性,密切配合中心工作和工农业生产、社会生活,以及重大纪念日、节假日,有计划地安排各类影片的发行和供应。
第十条 市电影管理部门应根据全市电影放映网状况和放映活动的需要,安排影片节目、拷贝的选购,做好面向区(县)和直接供片单位的影片拷贝的分配、调度与供应。郊区(县)电影管理部门负责当地放映单位的影片供应和拷贝调度,并可根据客观形势或发行放映计划任务的需要,提出放映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电影管理部门均应重视科教片、纪录片的发行,坚持对口、对路发行和适时供应,尽量满足放映的需要。
第十二条 各级电影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上级电影管理部门制订的发行工作计划,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发行业务计划或发行业务承包指标。
第十三条 各级电影管理部门应按照业务分工,负责当地使用的影片拷贝的管理、维修、检查和鉴定,节约拷贝消耗,延长拷贝寿命。
第十四条 各级电影管理部门应按照上级电影管理部门的通知和规定,办理有关影片撤销发行、暂停发行、进行删剪等事宜。
凡经国家电影主管部门审查确定为“少儿不宜”的影片,各级电影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安排发行、宣传、放映事宜。
第四章 放映网管理
第十五条 放映网管理工作的任务是,按照党的文艺方针和电影工作政策 ,组织和促进电影放映网的建设与发展 ,指导和推动电影放映活动,努力满足广大群众的看电影要求。
第十六条 电影放映网的发展,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管理。各系统、各部门建立电影放映单位,均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和电影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并纳入全市电影放映网发展规划。
第十七条 各种类型放映单位的建立应履行的手续:
凡建立电影院,须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区(县)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设计图纸,经审查同意后,再行兴建;竣工后,经区(县)文化主管、电影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市电影管理部门复审后,报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凡建立电影放映队、电影俱乐部,由主办单位(或经营者)向所在区(县)电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凡经批准建立的各种类型放映单位,由市电影管理部门发给《天津市电影放映单位影片租取证》,凭证向所在地电影管理部门租取影片,按其管理体制、经营性质、服务对象进行放映活动。
第十九条 任何放映单位只限放映经国家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由本市电影管理部门供应的影片,不得以任何理由放映未经批准发行和非由本市电影管理部门供应的影片。
第二十条 各放映单位均执行统一规定的电影票价、影片租价和票款分帐比例标准。
凡公开售票营业的放映单位,要严格管理制度,不准搞免费招待。
第二十一条 放映单位均应认真执行天津市文化局、天津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管理的通告》(一九八二年)和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一九八七年),加强放映场地治安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放映单位均应建立完善的服务制度,实行文明服务、规范服务。
第二十三条 电影放映单位在管理体制、经营性质、经营项目、活动地区、服务对象等方面如有变动,以及因故停业、歇业时,应到电影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电影宣传
第二十四条 电影宣传工作的任务是,配合影片的发行放映,宣传影片,引导观众正确理解影片内容,帮助观众提高鉴赏水平,扩大电影的社会影响。
第二十五条 电影宣传应确立以宣传好国产影片为主的指导思想,重点做好思想教育意义较强的优秀故事片的宣传,重视和加强科教片、纪录片的宣传。对进口影片,要适当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电影宣传应讲求思想性、艺术性,准确把握影片内容及主题思想,精心编写宣传材料和绘制宣传品,保证宣传质量。
第二十七条 各级电影管理部门应做好上级电影管理部门供应的电影宣传品的保管、分发和供应工作,建立电影宣传档案,妥善保存电影宣传资料,并对放映单位的宣传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各放映单位均应配备幻灯、话筒等宣传工具,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广告牌、橱窗、画廊、板报等宣传设施,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影片宣传。
电影院、电影放映队等放映单位,均应运用幻灯等宣传工具,积极配合中心任务进行宣传。
第二十九条 各级电影管理部门和各放映单位,均应加强电影评论工作,组织建立影评队伍,开展群众性的影评活动。
第六章 技术管理
第三十条 技术管理工作的任务是,通过贯彻部颁电影发行放映技术规章和实施技术检查、技术指导,推动发行放映单位严格执行各项技术制度,正确使用、维护、保养放映设备和影片拷贝,保证发行放映工作的技术质量。
第三十一条 各级电影管理部门应依据部颁电影发行放映技术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对发行放映单位的放映人员、放映设备、影片拷贝及有关设施的技术管理,组织技术检查和技术交流,对技术革新和新技术引进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各放映单位均应加强技术管理,放映人员应严格执行部颁《放映技术操作规程》 、《影片使用与保护办法》 、《安全防火条例》等技术制度,保证电影的放映质量,并做到安全放映。
第三十三条 各级电影管理部门和各放映单位,均应推行技术责任制。各级电影管理部门应由相应的技术管理干部、主任技师、技师主持和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各种类型的放映单位,应按规定配备放映人员。
第三十四条 各级电影管理部门的技术管理人员 ,应经常深入放映单位了解各项技术状况 ,帮助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保证放映活动正常进行。
第七章 计划财务
第三十五条 计划财务工作的任务是 ,按照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服务方向和经营原则 ,组织发行放映业务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的制定与执行,实施对财务收支和各项资金使用的管理,推动各项计划的完成,促进电影发行放映事业建设与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六条 各级电影管理部门和各放映单位制订发行放映业务计划或经营承包计划,要坚持鼓劲、求实精神;制订财务收支计划,要体现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精神。两种计划均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电影管理部门和各放映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均应遵守国家的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各项财务收支和各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不得违反。
第三十八条 各级电影管理部门和各放映单位,应按规定检收、上缴片租、片款,收集保存有关计划财务活动情况的资料,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各级电影管理部门和各放映单位使用的财务票据 、电影票券,应按财政部门 、电影管理部门的规定印刷,不得自行设计和印制。
第八章 器材供应
第四十条 电影器材供应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电影放映事业发展建设和放映设备使用与修配的需要,提供足够的放映设备和器材零件,从物资上保证放映事业的有计划发展和放映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电影管理部门应统管当地的电影器材供应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电影器材经营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器材经营人员。
第四十二条 各级器材经营部门均应立足当地电影放映事业,面向当地放映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积极组织货源,切实搞好供应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各级器材经营部门销售放映设备和器材零件,应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和销售加成比例标准,不得擅自变动。
第四十四条 各放映单位均应与当地器材经营部门建立业务关系,及时向器材经营部门报送器材零件需要计划,配合器材经营部门搞好供应工作。
第九章 放映设备修配
第四十五条 放映设备修配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对放映设备技术故障的及时修理和开展预防性检修,加强放映设备的维护与保养,提高放映设备的完好率,保证放映活动正常进行和电影的放映质量。
第四十六条 各级电影管理部门均应配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修配设备,制订修配工作计划,建立修配工作制度,扎实地开展修配工作。
第四十七条 修配部门应实行上门检修与门市检修相结合的制度,并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性检修。检修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各放映单位均应与当地修配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配合修配部门开展修配业务和实行计划检修,接受修配部门的技术指导,共同完成放映设备的维护、保养与修配任务。
第十章 队伍培训
第四十九条 队伍培训工作的任务是,为电影发行放映事业培养专业人才 ,提高专业队伍的政治与业务素质 ,保证专业队伍新陈代谢的需要。
第五十条 市、区(县)电影管理部门共同承担培训任务。市负责培训中级放映人员和相当中专水平的发行、宣传、放映管理、技术管理、影院经理等各类专业人员;区(县)负责培训放映单位所需要的初级放映人员和各类业务人员。
第五十一条 开办各种培训班,均应从实际出发,坚持脱产学习与在职学习相结合的办学方针,合理确定学制,课程设置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用,并把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服务方向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列为各班级的授课内容。
第五十二条 各级电影管理部门均应制订培训计划,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学人员,安排培训经费和教学场地,置备教材教具,保证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业经天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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