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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天津市录像放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津文管字[1990]2号 |
各区、县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委各工委,各局党委宣传部:
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天津市录像放映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天津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天津市广播电视局、天津市文化局、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录像放映管理暂行规定 |
津广(音像)发[1989]130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录像放映管理,使录像放映活动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办发(1985)45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录像放映点,系指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售票放映录像节目的单位。录像放映是用现代化工具进行宣传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重要工作。录像放映单位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努力把录像放映点办成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独立自主、艰苦奋斗和遵纪守法教育,传播科学技术知识,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宣传阵地。
第三条 申请开办录像放映的单位,应属于新闻出版、宣传文化单位和影剧院、群众文化娱乐场所以及地区所辖的广播站、文化馆(站)、俱乐部等单位。凡具备对外开放条件的大中型工厂企业俱乐部,郊区、县非政府所在地的大村,也可申请建立录像放映点。
严禁私人开设营业性录像放映点和违反规定把录像放映点承包给个人。本规定下发前,本市郊区、县农村由宣传、文化部门领取放映许可证后,委托个人经办的录像放映点,领证单位必须对放映活动实施领导,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 申请开办录像放映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自置的录像放映设备;
②有符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放映场地和环境;
③有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和放映人员,并有一名单位领导同志主管录像放映工作;
④制定了严密的放映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第五条 开办录像放映的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录像放映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签章同意,市公安局治安处审核,属文化系统的报市文化局审批,非文化系统的报市广播电视局审批,然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并持营业执照到原批准机关领取录像放映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录像放映活动。
录像放映点的发展要严格审批手续,并注意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录像放映点的放映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本市城镇放映点,只准许在经批准的固定地点放映,不得流动或多点放映。
②为活跃山区和边远地区群众文化生活而开办的录像放映点,其放映活动不得超越所规定的地域范围。
③因特殊情况要求变动放映地点或地域范围的放映点,必须经批准并换取新的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放映活动。
④放映点不得搞通宵放映,不得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⑤经批准并领取了许可证的录像放映点,必须在一个月内开展放映活动,否则视为自动停办,由发证单位吊销其放映凭证。
第七条 录像放映点所放映的录像节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①经市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在本市录像带发行部门公开发行的录像节目带;
②一切海外文艺录像带,必须有广播电影电视部或文化部签发的批准证书;
③录像节目带的带盒上,有发行部门各自加盖的发行专用章;
④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文艺录像带,均不得公开放映。
第八条 凡在本市公开发行或放映的录像节目,其版权受国家保护。录像放映点不得翻录、出售或出租。
第九条 录像放映点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规定的票价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票价或变相涨价。
第十条 录像放映点每月要认真填报《录像放映月报表》,并向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局或受两局委托的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在放映期间两个月不填报月报表和不缴纳管理费者,将处以罚款。超过三个月者吊销其放映许可证。
不准擅自停止放映活动。放映活动因故需停止一个月以上的,应事先向当地音像管理部门报告并得到批准。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收入、罚款、没收录像带或录像放映设备,直至吊销放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录像放映点要认真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录像放映管理部门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抵制或揭发违章、违法放映活动有功者,有关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管理暂行规定自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天津市广播电视局、天津市文化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广播电视局
天 津 市 文 化 局
天 津 市 公 安 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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