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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天津市文化局关于颁发《天津市区、县图书馆工作条例》、
                《天津市市、区、县少年儿童图书馆工作条例》的通知
                              津文化字[86]第35号

各区、县文化局(科、办),天津图书馆,天津市少年儿童图书馆:
  我局制订的《天津市区、县图书馆工作条例》、《天津市市、区、县少年儿童图书馆工作条例》,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

                                                    天津市文化局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天津市区、县图书馆工作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区、县图书馆(以下简称区、县馆)是国家举办的综合性公共图书馆,是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宣传、教育阵地,是区、县藏书、流通、业务研究辅导和馆网协作的中心。
  第二条 区、县馆的一切活动,要以社会效益为唯一准则。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外为中用的方针;要通过书刊资料的流通和其他业务活动,努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区、县馆的服务对象是当地的广大群众、部门和单位。区、县馆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认真完成以下各项任务:
  (一)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与法令,并向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二)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的需要,积极采购书刊资料,并以科学的方法进行分类、编目和管理。
  (三)根据书刊内容、服务对象和工作需要,确定方便读者的借阅办法,开展书刊流通,加强阅读指导。
  (四)通过举办书刊展览,组织讲座,编制书目 、索引 、资料汇编,解答咨询等方式,为当地的中心工作和工农业生产、科学技术提供服务。
  (五)对基层图书馆(室)进行业务辅导,并帮助管理部门发展和巩固基层图书馆(室)的工作,组成当地的图书馆网,开展业务交流、学术研究、馆际协作等活动。

                              二、藏书建设

  第四条 书刊资料是图书馆工作的物质基础,区、县馆应根据本馆的方针 、任务 、服务对象、馆藏基础和经费情况,制定采购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补充藏书,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点的适合当地读者需要的藏书体系。
  第五条 提高藏书质量。要注意藏书的综合性、科学性和通俗性原则,以收藏普通中文书刊资料为主,古旧、外文书刊可根据特殊需要酌情购买。
  要注意各类书刊的合理比例,正确处理品种与数量的关系,防止漏购、重购;经选订的多卷书、丛书和连续出版物,收藏要配套、完整。
  要根据需要和经费情况,重视声像资料等新型知识载体的入藏工作。
  第六条 图书分类、编目要符合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要一律按照《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和国家颁布的《文献著录总则》进行分类和编目。
  第七条 对入藏的书刊资料,应及时验收、登记。图书登记设总括和个别登记帐。丢失、报废、剔除的图书应及时注销,并报区、县文化局(科)备案;新到馆的图书要尽快分编、上架,投入流通,不得积压。
  第八条 区、县馆要健全目录组织。必须设置读者目录和公务目录,每种要制作分类目录、书名目录各一套。必要时可设置其他目录。要加强目录管理,经常保持全整,达到书卡相符。
  第九条 区、县馆要设置外借书库,如条件允许也可设置:报刊库、专藏书库、农村书库、儿童书库等,但不宜设置保存本库。
  第十条 馆藏书刊资料是国家财产,要加强维护和保管,一般每三至五年要清点一次;要切实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晒、防盗等防护工作。如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严重损失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馆藏书刊资料要保持完整,不允许擅自作涂、改、贴、剪、撕等技术处理。对于丢失和损坏书刊资料者,应按照《读者丢失、损坏书刊处理办法》追究责任。

                              三、读者工作

  第十一条 区、县馆要满足广大群众对书刊资料的合理需要,逐步改传统的封闭型服务为多途径、开放型服务;要加强读者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把图书馆的服务工作搞活。
  第十二条 书刊流通工作要尽量方便读者,并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置各种阅览室和外借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开架借阅。
  第十三条 出借图书除采用个人、集体、馆际互借外,在搞好阵地工作的同时,还应建立图书流通站,利用流动书车或流动书箱等方式,主动送书上门,为工农业生产、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事业服务。
  第十四条 为了适应两个文明建设发展形势的需要,区、县馆应积极创造条件,开拓新的服务领域;要逐步开展资料缩微阅读和复制工作,逐步开展声像资料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区、县馆除根据中央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对某些书刊停止公开借阅外,不得另立标准和任意封存书刊。
  第十六条 区、县馆必须从方便读者出发,建立健全书刊资料的借阅规则制度。读者和馆内工作人员借还书刊要照章办理手续,丢失、损坏书刊,逾期不还,应视情节赔偿或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要运用各种方式宣传、推荐好书,正确指导读者阅读,特别要加强对青少年的阅读指导。流通阅览工作人员要认真解答读者阅读方面的一般性咨询。
  第十八条 要经常主动为科研、生产单位和乡镇企业、专业户提供书刊资料,编制有关专题书目、索引、资料汇编,主动开展定题服务。
  第十九条 区、县馆要方便读者借阅。有条件的馆,晚上要开放,星期日和节假日不应闭馆;每周开放不少于6天,累计时间不少于48小时。

                             四、业务辅导

  第二十条 区、县馆业务辅导工作的对象是:当地的各类型基层图书馆(室),尤其要重点加强对街道图书馆(室)和乡镇图书馆(室)的业务辅导。辅导工作的任务是:
  (一)对基层图书馆(室)进行业务辅导,帮助其解决业务上存在的问题,促进当地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二)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培养典型,不断总结和推广经验。
  (三)培训基层图书馆(室)的工作人员。
  (四)区、县馆可以建立当地群众性的学术研究组织,开展图书馆专业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五)区、县馆应承担组织当地各类型图书馆(室)协作网的工作,协调书刊采购、交换,并根据需要编制联合目录,开展馆际互借等项活动,以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五、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区、县馆是独立建制的文化事业单位,属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市图书馆的指导。
  第二十二条 区、县馆的机构设置要力求精干,根据条件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机构。一般情况下可设置:
  (一)采编组;
  (二)借阅组;
  (三)科技服务组(或参考咨询组);
  (四)业务辅导组;
  (五)设行政勤杂、财务、政治思想工作的分管人员,条件允许也可设办公室。

                            六、人员、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县馆的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刻苦学习专业和科学文化知识,注意职业道德修养,热爱图书馆事业,全心全意为读者服务,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区、县馆,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逐步试行馆长负责制。建立在馆长领导下的馆务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全馆重大问题,制定全馆规划和工作计划,执行经费预算,对工作人员实行奖惩制和聘任制。
  第二十五条 区、县馆工作人员要具备高中(或相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政治思想好,热爱图书馆工作。新调入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录用,不适合做图书馆工作的现岗人员应予调整。
  第二十六条 区、县馆专业干部业务职称的确立或晋升,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规定执行。各馆应创造条件,结合工作有计划地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区、县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业务技术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
  第二十八条 区、县图书馆事业应列入当地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要保证图书馆的必要经费。根据书刊资料不断积累的特点,书刊购置和业务活动经费要逐年有所增加;保证区、县馆的购书经费一般不低于总经费的40%。
  第二十九条 为了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区、县馆应有计划地逐年增加图书馆专用设备,以逐步实现图书馆服务手段的现代化。
  第三十条 区、县馆要开展劳动竞赛活动 ,要按规定对工作人员实行奖惩制度 。对成绩卓越的个人和集体,由上级领导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区、县馆应根据本条例,建立健全各个工作环节和个人的岗位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区、县馆应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和有关的业务统计资料。

 

附件二:

                       天津市市、区、县少年儿童图书馆工作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少年儿童图书馆是国家举办的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共图书馆,是我国社会主义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化教育机构。
  天津市少年儿童图书馆,是全市少年儿童书刊资料的收藏、目录、流通、阅读指导和业务研究的中心。各区、县少年儿童图书馆(含区、县图书馆儿童分馆和儿童阅览室),是当地少年儿童书刊资料的收藏、流通、阅读指导和业务研究的中心。
  第二条 各级少年儿童图书馆(室)的一切活动,要以社会效益为唯一准则。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针对少年儿童的特点,通过书刊资料的流通和多种形式的阅读指导活动,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少年儿童的共产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贡献力量。
  第三条 各级少年儿童图书馆(室)的服务对象是:
  (一)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二)少年儿童的家长、教师和辅导员;
  (三)为少年儿童服务的文化、教育、宣传、科研等单位的儿童工作者。
  (小学生、中学生为少年儿童图书馆(室)的主要服务对象。目前因条件所限,以小学生、初中生为主要服务对象,高中生由区、县图书馆负责)。
  第四条 各级少年儿童图书馆(室)的任务是:
  (一)根据当地的政治、科学和文化教育的需要,积极采集各种适宜少年儿童和儿童工作者阅读的书刊资料,并进行分类、编目、加工和保管。
  (二)积极开展优秀书刊资料的宣传、推荐、流通和各种形式的阅读指导工作。
  (三)对基层少年儿童图书馆(室)的业务辅导工作。
  (四)开展少年儿童图书馆(室)间的协作与协调,组成为广大少年儿童服务的协作网。
  (五)开展儿童图书馆学理论和业务工作的研究。

                           二、组织机构与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少年儿童图书馆应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置必要的组织机构。
  (一)市少年儿童图书馆可设下列机构:
  办公室
  任务是:(1)协助馆长协调业务部门的工作;(2)负责全馆的业务统计; (3)管理全馆的人事、财物、业务档案; (4)负责全馆的政工、保卫、财务、物资、行政后勤工作。
  采编部
  任务是:(1)书刊资料的采集、验收、登记及注销; (2) 书刊资料的分类、编目; (3)目录组织工作; (4)馆际之间的书刊交换;(5)编制推荐书目和新书通报。
  借阅部
  任务是:(1)登记读者,发放借阅证件;(2)办理馆藏书刊资料的外借、阅览和馆际之间的书刊互借;(3) 管理并指导读者使用目录;(4)了解阅读倾向,宣传推荐新书,指导阅读。
  辅导部
  任务是:(1)对全市少年儿童图书馆(室)进行业务辅导和干部的培训;(2) 总结交流全市少年儿童图书馆(室)的工作经验;(3)组织开展全市性少年儿童读书活动;(4)组织全市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开展儿童图书馆学的理论和业务工作研究;(5)组织与开展全市少年儿童图书馆(室)的馆网协作活动;(6)收集、整理、保管、传递国内外少年儿童图书馆工作情报资料信息;(7)编印工作简报; (8)负责天津市图书馆学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编辑部
  任务是:编辑、出版、发行《儿童图书馆与中小学图书馆》杂志及有关少年儿童图书馆工作的业务参考资料。
  活动部
  任务是:(1)利用声像资料,对本馆读者开展直观性和形象化教育;(2)根据本馆读者的年龄、特点、爱好,组织各种知识性、趣味性、教育性活动;(3)配合思想、文化、科学等教育,在阵地上举办各种读者报告会、读者座谈会、学习班和讲座等;(4)配合重大节日、纪念日组织本馆读者进行游艺、联欢活动。
  随着事业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组织机构可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区、县少年儿童图书馆的组织机构,一般应设采编、借阅、辅导三个组,其任务参照市少年儿童图书馆有关业务部门的规定。
  (三)区、县图书馆均应设少儿组,并有专门的阅览室和外借处,开展阵地图书借阅和阅读指导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少年儿童图书馆的业务人员,要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其中市少年儿童图书馆达到本专业中等和大专学历的应不低于60%;区、县少年儿童图书馆应不低于40%。
  新进馆人员,除具有大专、中专学历的以外,应一律进行考核,择优录用。因各种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少年儿童图书馆工作的,应予调出。

                         三、书刊的补充、整理、流通和保管

  第七条 书刊资料是图书馆工作的基础。各级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应根据国家对少年儿童培养教育的需要及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采集书刊资料的原则,有计划地补充书刊资料,逐步形成有一定特色的藏书体系。
  (一)市少年儿童图书馆
  中文书刊:全国各少年儿童出版社的出版物,应尽全采集。其他类型出版社出版的有关书刊,也要有选择地入藏。
  特种出版物和外文书刊:根据需要与可能酌情入藏。
  连环画及低幼读物:以本市为主,外地出版的择优入藏。
  要注意藏书的知识性、趣味性、教育性、实用性。
  采购人员要加强调查研究,合理使用经费。对适于少年儿童阅读的报刊、丛书、多卷书和连续出版物要保证完整性和连续性。
  (二)区、县少年儿童图书馆
  应以少年儿童的实际需求为采集书刊的基本原则,有条件的馆(室)也应采集少年儿童工作者所需的书刊资料。
  要注意藏书的知识性、趣味性、教育性、实用性。
  采购人员要加强调查研究,合理使用经费,重点书刊,不重不漏。
  第八条 新到书刊,应尽快登记,分编上架,投入流通。各级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均应使用 《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和 《文献著录总则》,进行图书分类和编目。
  第九条 各级少年儿童图书馆均应设置读者目录和公务目录。公务目录根据需要可设分类、书名、著者三种目录,也可只设书名、分类两种目录;读者目录载体和形式上要尽量做到具有形象化 、趣味性和吸引力 ,内容上要区别不同年龄阶段的特点,由简到繁,并有专人进行目录辅导,使少年儿童学会使用目录的本领,养成使用目录的习惯。
  目录组织、目录管理要有专人负责,经常进行检查,保证书目相符。
  第十条 各级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应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置:(1)基本书库;(2)辅助书库;(3)保存书库(区 、县少年儿童图书馆无保存任务);(4)特种书库(非印刷型出版物);(5)其他专门书库。
  第十一条 各级少年儿童图书馆(室)的书刊流通工作,分为馆内阅览、外借(包括个人和集体)、馆际借阅和馆外流通4种方式。
  市少年儿童图书馆应设学龄前儿童阅览室、小学生阅览室、中学生阅览室、家长和儿童工作者阅览室、资料参考室、视听室、辅导活动室、学习讲座室 、报告厅等 ;图书外借应设小学生借书处,中学生借书处,教师、家长及少年儿童工作者借书处,集体单位借书处和连环画借书处等。
  区、县少年儿童图书馆应根据条件设置阅览室、外借处、活动室等。
  市 、区 、县少年儿童图书馆在搞好馆内借阅的同时,还应在幼儿园、学校、街道建立图书流通站,利用流动书车或书箱,开展送书上门活动,主动热情地为广大少年儿童服务。
  各级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开架借阅,简便领证、借阅手续;延长开馆时间,平时每周不少于32小时,寒、暑假期不少于48小时。如需闭馆或变更时间,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告知读者。
  第十二条 各级少年儿童图书馆(室)要认真做好阅读指导工作。
  (一)运用多种形式,向少年儿童宣传推荐内容健康、生动有趣、富有知识性、教育性的优秀书刊。
  (二)组织和引导少年儿童多读书、读好书,明确读书目的,掌握正确的阅读方法。
  (三)帮助和培养读者正确认识图书馆,全面了解图书馆,熟练利用图书馆。
  第十三条 各级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应根据中央和出版部门的通知,及时对某些书刊采取停借、封存、上交和销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自立标准,也不得对书刊作涂、改、剪、贴、撕等技术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做好防尘、防潮、防火、防盗、防虫、修补、提存和注销工作。书刊出库(包括馆内人员借阅)必须办理出库手续。如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严重损失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要特别加强对少年儿童爱护图书的教育,对于破坏借阅制度和毁坏图书的少年儿童,要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的处理。
  保存本、工具书以及不能借出馆外的珍贵书刊资料,一般只在限定的范围和地点阅览或提供复制条件,特殊情况需要借出馆外的,要经馆长批准。

                           四、参考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 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参考咨询工作,应紧密围绕少年儿童的阅读需要进行,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少年儿童的阅读需要,编制专题书目索引,揭示馆藏,向他们系统地提供有关科学、文化学习资料。
  (二)解答少年儿童各种知识性咨询。
  (三)为少年儿童工作者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编制专题书目索引,提供有关参考资料。
  参考咨询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熟悉馆藏,了解读者,善于使用工具书查阅各种资料,并具有主动热情为读者服务的精神。

                          五、研究辅导和馆际协作

  第十六条 各级少年儿童图书馆(室)要坚持层层辅导的原则(目前,区、县少年儿童图书馆因条件所限,中学馆暂由区、县馆辅导,小学馆由区、县少儿图书馆辅导),并在业务上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定期组织活动,研究探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积极努力组成为广大少年儿童服务的图书馆协作网。

                           六、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 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还要努力钻研业务,丰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
  条件成熟的少年儿童图书馆,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逐步试行馆长负责制,建立在馆长领导下的馆务会议制度,研究全馆重大问题,制定全馆规划和工作计划,执行经费预算,对工作人员实行奖惩和专业职务聘任。副馆长协助馆长完成各项任务。部、组干部按照业务分工,领导和完成本部门的各项工作,不得脱产。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范围,规定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少年儿童图书馆的专业人员,要力求稳定,一般不要随意调动和不要抽调他们从事与图书馆业务无关的工作。

                            七、经  费

  第十九条 区、县少年儿童图书馆应列入当地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保证图书馆的必要经费。各馆的购书费,应不少于总经费的30%,活动费不少于10%。
  第二十条 各级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本馆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规章制度,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