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
天津市文化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舞会管理暂行办法》及建立市舞会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
津文办字[85]第十六号 |
各区、县、文化局(科)、公安分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 、文化部 、公安部中宣发 [1984]43号《关于加强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 ,切实加强对我市舞会活动的管理,保障舞会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订《天津市舞会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办法》业经市委宣传部批准试行,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舞会活动的管理工作,经市委宣传部批准,在天津市文化局、天津市公安局领导下,建立天津市舞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我市舞会活动的管理与检查。办公室由市文化局、公安局抽调干部组成,张志明同志(市演出公司副经理)任主任,杨长青同志(市公安局九处科长)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演出公司。
根据市委宣传部的指示,各区、县文化、公安部门和工、青、妇等各系统,不再专门建立舞会活动的管理机构,可结合各部门的职能纳入日常工作,协同市舞会管理办公室加强对舞会活动的指导、管理。
附件:《天津市舞会管理暂行办法》
天 津 市 文 化 局
天 津 市 公 安 局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日
天津市舞会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活跃广大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好我市舞会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宣部、文化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暂行管理办法如下:
一、各工厂、企业、机关、学校、团体,可以利用周末或节假日,在单位内部有组织有领导地为职工举办舞会活动。各单位举办这种舞会活动,只限在内部联欢,严禁对内、对外收费、售票。
二、为适应开放城市的需要,在我市具有一定设施和安全条件的大宾馆、饭店、俱乐部内部,可以举办对外宾、侨胞、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开放的经营性舞会。举办单位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外事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按规定手续向市舞会管理办公室申报批准。举办这种舞会,只限对规定对象开放,不许以各种形式雇用舞伴或变相出售舞伴票。违者,要追究主办单位的责任。
三、严禁举办营业性舞会。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舞会,坚决取缔。未经批准,不能以开办各种“培训班”的名义收费、卖票,搞变相的营业性舞会。也不准个人举办营业性舞会。
四、为了解决一些单位没有举办舞会活动的场所,允许符合本管理规定的、有条件的文化宫、文化馆(站)、俱乐部、公园等群众文化场所出租舞厅,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出租舞厅的单位,必须事先按规定向市舞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场地平面图;有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严格控制定员(参加舞会人员每人按1.25平米计算)。经审查批准后,发给许可证,方可出租。
(二)舞厅只准租给团体、单位使用。租用舞厅的团体、单位可内部售入场票。租借舞厅,要持单位或工会、共青团的介绍信(最少不能低于20人)办理租借手续。租借舞厅单位,不能对外或高价转卖入场券,也不准以个人承包的形式搞变相营业性舞会。
(三)出租舞厅单位的收费标准,由单位自行核算、申报,经市舞会管理办公室批准。市舞会管理办公室从其总收入中提取5%的管理费。
(四)加强对舞厅的管理
1.舞厅需制定管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指导、监督舞姿和现场管理。每百人设2至3名工作人员。举办舞会活动的时间 ,必须在周末、节假日或业余时间进行。
2.举办舞会的单位,应对职工进行文明礼貌教育,遵守舞厅管理制度,衣着整洁,举止端庄。要提倡健康的集体舞 、交谊舞。制止轻佻的舞姿,取缔有害的舞种、舞曲。把舞厅办成讲文明,讲礼貌,陶冶人们情操的场所。
五、为舞会伴奏的业余乐队,要有健全的组织,事先需按规定手续向市舞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伴奏。参加乐队伴奏的人员要进行登记,要有所在单位的证明。伴奏乐队的收费标准,可与舞厅出租单位协商,报市舞会管理办公室批准。市舞会管理办公室在乐队总收入中提百分之二的管理费。乐队人员变更 ,应随时向市舞会管理办公室申报 。未经批准的乐队和人员不能为舞会伴奏。否则,一经发现,即追究租场单位或乐队的责任。
六、一些单位举办交谊舞培训班,需事先按规定手续向市舞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办。聘请的教师,要进行登记,要有所在单位的证明。收费标准,需经市舞会管理办公室审批,并从主办单位和教师的总收入中各提百分之五的管理费。不准个人办收费的交谊舞培训班。
七、各单位要积极为大龄未婚青年和个体 、专业户 、待业人员组织专场舞会活动,为他们解决婚姻问题创造条件,活跃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各舞厅租场单位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方便。
八、各举办舞会的单位和舞厅负责人,要积极协助和支持市舞会管理办公室和文化、公安部门执勤人员检查工作。凡违反本办法者,市舞会管理办公室和文化、公安部门执勤人员有权进行处理,责令检查、处以罚款或制止其活动。
九、各级文化、公安部门要负责对管区内出租舞厅、开办交谊舞培训班等单位的申报进行审查;切实加强对舞会活动和舞场秩序的检查、监督。发现营业性或变相营业性的舞会,要坚决制止,及时报告,严肃处理。对伤风败俗的舞会,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利用舞会进行流氓、斗殴等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查处。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由市舞会管理办公室酌情处理。
附表:略
天 津 市 文 化 局
天 津 市 公 安 局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