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
天津市文化局、天津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关于加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
津文电字[82]第2号 |
各区、县文化局(科),体委,公安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各级党政有关部门加强了法制宣传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我市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的治安秩序和环境卫生状况已经有了好转。但仍有少数人不讲社会公德 ,不顾群众利益 ,在一些剧场、电影院、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吵闹、打架、起哄、吹口哨、口出秽言,有的对演员、运动员、裁判员进行侮辱,甚至殴打负责维持秩序的服务人员,严重影响了戏剧、电影的演(映)出效果和体育比赛、表演效果。
遵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了维护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的治安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当文化生活和身心健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发布《关于加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管理的通告》,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此《通告》,除在文化、体育场所内悬挂和在街头张贴外,应发到设有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基层单位。各剧场、电影院、开放礼堂、体育馆(场),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通告》的内容,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教育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的治安秩序和环境卫生。
二、《通告》发布后,各文化、体育场所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加强对各项业务工作的领导,特别要搞好场内秩序和环境卫生,提倡文明服务,礼貌待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三、在《通告》施行的过程中,各文化、体育场所遇有少数人违反《通告》条款时,要进行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一般应以批评教育为主;情节严重,需要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的 ,应及时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取得联系 ;凡需作罚款处理的,应由文化、体育场所负责人批准执行。罚款时要注意政策,不要扣押物品。罚款收入应如数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四、为保证《通告》的贯彻实施,今后,公安部门和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治安秩序和环境卫生情况的检查,各文化、体育场所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方便。
请各区、县文化局(科)、体委、公安分(县)局接此通知后,尽快取得联系,抓紧研究安排《通告》的实施。
天 津 市 文 化 局
天 津市体育运动委员 会
天 津 市 公 安 局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六日
天 津 市 文 化 局
天 津市体育运动委员 会
天 津 市 公 安 局
关于加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管理的通告
为了维护电影院、剧场、文化宫、俱乐部、开放礼堂及体育馆(场、池)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的治安秩序、环境卫生和加强服务管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观众一律检票入场,对号入座,不准串座。无票不准入场。购票时要排队,入场、退场要自觉按顺序行进,不准拥挤。
二、文化体育场所除特定专场外,禁止三市尺以下儿童入场,三市尺以上儿童照章购票。
三、文化场所及体育馆内不准吸烟、吐痰、吃带皮带核食物及乱扔秽物。
四、要爱护文化体育场所的公共设施。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五、禁止精神病、传染病患者和醉酒者进场,违者强令退场。
六、场内严禁带入易燃品、爆炸品、剧毒品及其他危险品。
七、在场内不准喧哗、打逗、起哄、喝倒彩,不准侮辱演出人员和裁判员、运动员。
八、在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门前,不准商贩摆摊和停放车辆。
九、严禁倒卖影、戏票和体育运动入场券。
十、凡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的,处以一至十元罚款;故意捣乱破坏,情节恶劣的,以及拒绝劝阻,辱骂和殴打工作人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业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从即日起公布施行。
天 津 市 文 化 局
天 津市体育运动委员 会
天 津 市 公 安 局
一九八二年一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