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
天津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为批转
文化局、科委关于中心图书馆问题两个文件的通知 |
(文)娄字42号 |
天津市文化局、天津市科委、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大学、南开大学、河北大学、天津医学院、天津中心图书馆委员会:
市人民委员会已批准市科委、文化局联合拟订的《天津市中心图书馆委员会组织简则》,并同意两个单位《关于加强天津市中心图书馆成员馆之间馆际互借的意见》。现将两个文件转发你们,希即贯彻执行。
附件:如文
天津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
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廿五日
附件一:
天津市中心图书馆委员会组织简则
第一条 本简则根据1957年9月国务院《全国图书协调方案》的规定而制订。
第二条 为了联合天津市内基础较好的图书馆,通力协作,充分发挥所藏书刊的作用,为我市科学研究服务,组织天津市中心图书馆。天津市中心图书馆以天津市人民图书馆、天津市医学图书馆、南开大学图书馆、天津大学图书馆、天津医学院图书馆和河北大学图书馆等六个馆为其成员馆;视工作需要,得邀请市内的若干图书馆为协作馆。
第三条 天津市中心图书馆为了执行任务,在市人民委员会领导之下,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文化局的指导之下,设立天津市中心图书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天津市文化局代表为主任委员,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代表为副主任委员,及各成员馆代表(由其上级指定)为委员组成之。
第四条 委员会的任务是发挥成员馆和协作馆所藏书刊的作用,为本市的科学研究服务:
1.研究和解决各成员馆、协作馆之间的合作关系,包括图书期刊的采购协调、书刊交换和馆际互借等方面的业务问题。
2.逐步掌握本市各大图书馆和专业图书馆藏书情况,编制本市联合书目、联合新书通报及报刊索引 ;逐步掌握全国联合书目和各大图书馆的藏书目录,为本市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工作者提供学术情报和文献的线索。
3.交流成员馆和协作馆的工作经验,以改进工作;组织业务学习,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
第五条 1.委员会的决议和工作计划,由成员馆共同贯彻执行;各成员馆在计划中所承担的任务,各自组织力量完成之。
2.在委员会领导之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由市人民图书馆派馆员若干人,专职组成之;以市人民图书馆馆长为工作组长 ;工作组主要担任执行计划的秘书工作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有关学术的或外文的工作,非工作组或成员馆所能胜任者,得通过成员馆呈请其校(局)领导,发动社会力量完成之。
第七条 成员馆与协作馆,每年度将其在中心图书馆所承担的任务,列入自己的工作计划,送请领导校或领导局批准,以保证工作的进行;工作计划的有关中心图书馆的部分,同时送委员会一份备案。
第八条 委员会每年开会两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本简则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文化局呈天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修改时同。
一九六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二:
关于加强天津市中心图书馆成员馆之间馆际互借的意见
一、几年以来,我市图书馆界在党的领导下,本着合作互助、互通有无的精神,开展了馆际图书期刊的互借。这对于科学研究、技术革新起了积极作用。尤其是市中心图书馆成员馆之间的互借关系,更为密切,往往有通过一般互借手续借不到的图书或期刊,通过中心图书馆的组织关系就可以借到的情形。这对于解决生产或科研关键问题,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这种社会主义的协作精神,应该予以巩固,并且在今后工作中予以发扬。
二、我市的馆际互借工作,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为了调动市内一切图书资源,进一步密切中心图书馆成员馆之间的互借关系,使各馆所藏的书刊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为科研服务,特决定:
1.凡是我市科研单位所需要的科技书刊,应尽先并尽一切可能,在市内通过馆际互借或互阅,予以解决。
2.通过中心图书馆的组织,成员馆之间互借书刊,受到优先于一般馆际互借的待遇。
3.各大学所属各部门向校外的图书馆借阅书刊,必须通过本大学的图书馆同校外图书馆办理互借手续。
4.市内大学以外的科研机关所需书刊,应尽先向市人民图书馆借阅。如市人民图书馆未入藏该书,经市人民图书馆介绍 ,可去收藏该书的成员馆或协作馆阅览;或者通过市人民图书馆向收藏该书的图书馆办理馆际互借,但以通常可以外借的书刊为限。
5.按照借出馆的规定,通常不外借的书刊,遇到有关重大科研任务的特殊需要时得经借入馆馆长签字提出要求 ,借出馆馆长签字同意,可以短期出借。
三、一般的馆际互借,照旧进行,并予以巩固;除中心图书馆成员馆外,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关,如有需要,可和中心图书馆成员馆建立互借关系。
四、为了便利馆际互借工作,中心图书馆委员会可组织下列工作:
1.责成工作组,系统地收集市内外各图书馆的藏书目录和联合目录。
2.要求成员馆、协作馆彼此交换目录。
3.编辑市内各种联合目录。
4.要求各成员馆加强复制工作,以适当减轻馆际互借的负担。
天 津 市 文 化 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六二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