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篇 文化行政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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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的历代政府都未设立专管文化艺术事业的行政管理机构。辛亥革命后,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只有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民众教育馆等由市教育局管理。其他文化事业如电影院、戏院、书场、茶社等演出场所,以及文艺表演团体,均列为娱乐行业。由社会局登记注册,财政局征收捐税,警察局和警备区管理治安。对电影、戏剧、曲艺及其他文艺作品,则由国民党市党部审查。 民间艺术及群众业余文化活动, 任其自流,得不到政府部门的关注和管理。
  1948年12月,平津战役打响后成立的天津军事管制委员会,设有文教部。1949年1月15日天津解放, 随军入城的军管会文教部所设文艺处负责管理文化事业。
  1950年3月,在军管会文艺处的基础上建立天津市文化事业管理局,并根据文化事业的状况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设置相应的行政职能机构和党的领导机构。1953年以后,各区、县政府相继设立文化管理部门(文化股、文化科,后发展为文化局),从而形成了由两级政府文化行政管理机构组成的文化事业行政管理系统,实施对全市文化艺术事业的管理。